西政办发〔2011〕111号西乌珠穆沁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西乌旗矿山企业治理粉尘暨环境保护暂行办法》的通知各苏木(镇)人民政府,旗直有关部门,各矿山企业:《西乌旗矿山企业治理粉尘暨环境保护暂行办法》已经旗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西乌旗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一一年八月十八日西乌旗矿山企业治理粉尘暨环境保护暂行办法为促进科学发展,和谐发展,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有效保护草原生态环境,维护群众切身利益,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开发秩序,依法保护环境、保障民生的指导意见》(内政发〔2011〕81号)和《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关于在矿产资源开发中切实解决好影响群众利益问题的紧急通知》(锡署传发〔2011〕6号)要求,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加强矿产资源开发和环境保护管理-1-§(一)矿山开发要求
一是严格规划实施
重点矿区编制矿山开发总体规划时,必须明确开发重点、规模、时序及水、电、路等各项前置和配套条件
矿区总体规划是项目开发的前置条件,矿山开发要按照矿区开发总体规划实施
二是严格建设项目管理程序
属核准制的矿山开发项目,要严格履行核准制程序,完善核准要件,项目核准并取得采矿许可证和土地证后开工建设,禁止未批先建、不批自建行为;实行备案制的矿山开发项目,要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
三是严格项目建设评价制度
建成投产的矿山项目由相关部门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对项目在生态保护、节能节水、移民搬迁、征地补偿、交通运输等方面的情况进行评议论证,对存在问题提出整改建议,并邀请项目所在地牧民代表参加评议论证
四是严格企业生产管理
各矿山开发企业按照行业要求,取得相关证件后生产运营,杜绝无证生产,并按照“谁污染,谁治理;谁开发,谁保护”、“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严格履行安全生产及环保“三同时”及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严格执行矿山地质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