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政办发〔2011〕111号西乌珠穆沁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西乌旗矿山企业治理粉尘暨环境保护暂行办法》的通知各苏木(镇)人民政府,旗直有关部门,各矿山企业:《西乌旗矿山企业治理粉尘暨环境保护暂行办法》已经旗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西乌旗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一一年八月十八日西乌旗矿山企业治理粉尘暨环境保护暂行办法为促进科学发展,和谐发展,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有效保护草原生态环境,维护群众切身利益,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开发秩序,依法保护环境、保障民生的指导意见》(内政发〔2011〕81号)和《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关于在矿产资源开发中切实解决好影响群众利益问题的紧急通知》(锡署传发〔2011〕6号)要求,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一、加强矿产资源开发和环境保护管理-1-§(一)矿山开发要求。一是严格规划实施。重点矿区编制矿山开发总体规划时,必须明确开发重点、规模、时序及水、电、路等各项前置和配套条件。矿区总体规划是项目开发的前置条件,矿山开发要按照矿区开发总体规划实施。二是严格建设项目管理程序。属核准制的矿山开发项目,要严格履行核准制程序,完善核准要件,项目核准并取得采矿许可证和土地证后开工建设,禁止未批先建、不批自建行为;实行备案制的矿山开发项目,要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三是严格项目建设评价制度。建成投产的矿山项目由相关部门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对项目在生态保护、节能节水、移民搬迁、征地补偿、交通运输等方面的情况进行评议论证,对存在问题提出整改建议,并邀请项目所在地牧民代表参加评议论证。四是严格企业生产管理。各矿山开发企业按照行业要求,取得相关证件后生产运营,杜绝无证生产,并按照“谁污染,谁治理;谁开发,谁保护”、“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严格履行安全生产及环保“三同时”及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严格执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制度。(二)环境污染治理要求。一是在建或正在生产的矿山企业,要按照二级以上水泥或沥青路的标准规划设计生产运输道路(包括厂区内及厂区外与主干道连接的外运通道),并开工建设。服务年限短的金属、非金属企业,可适当放宽修建道路的等级标准。二是按环评和设计方案要求对矿区内进行整改。对已到界的排土场,实-2-施边坡绿化工作;对尚未到界的排土场采取建设沙障、防护密度网等措施。三是冶炼企业要指定废渣存放地点,定期进行处理,严禁污染环境。四是金属采选企业要聘请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对尾矿库进行检查和鉴定,排除安全隐患、整治尾矿砂扬尘和安装在线监控。五是企业按要求制定土地复垦方案,限期足额缴纳复垦保证金和矿山环境治理保证金;生产建设活动损毁的土地,按照“谁损毁、谁复垦”的原则,由生产建设单位或个人负责复垦。六是铁路货运装车站和储煤场必须手续、证照齐全,严格按照环评要求建设,必须建成封闭式装车系统和抑尘设施并通过验收后方可运营;铁路建设单位要及时清理涵洞。(三)水资源评价要求。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加快确立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区限制纳污3条红线。矿业开发项目要严格执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制度,科学编制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提高水资源利用率和利用水平。企业要依法编制疏干水排水方案,并采取有效的节水措施,提高疏干水综合利用水平,不得随意排放到草场。电厂要按照设计要求用水,严禁擅自使用地下水。新上项目要采用先进的节水工艺,提高水的综合利用水平。(四)草场保护要求。一是运输车辆和施工车辆在指定道路上行驶,不得随意更改路线碾压草场,破坏网围栏。二是矿山企业负责对矿区范围内生产生活垃圾进行处理;矿区外的生产生活垃圾,所在地政府要组建地方环卫队伍,采取分区包片的形式对划定范-3-§围内的白色垃圾进行拾捡处理。三是施工单位要处理好与周边牧民关系,文明施工,营造和谐的友邻关系。四是施工单位或建设单位建设房屋时,必须办理相关手续,获得有关证件后方可建设,不得擅自或私自与牧民协商建设房屋。(五)施工建设要求。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