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82902【发布文号】新政办[1999]154号【发布日期】1999-12-30【生效日期】1999-12-30【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暂行办法》的通知(新政办〔1999〕154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是投资建设领域运用经济办法管理投资建设活动的重大改革和重要体现,是建立投资责任约束机制的主要制度之一
自1996年国家计委发布《关于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暂行规定》以来,我区基本建设积极推行法人责任制,部分项目按规定组建了有限责任公司,经营性建设项目实行了企业化经营,取得了一定进展
但是,目前仍有一些地方和企业的建设项目没有实行法人责“”“任制,投资责任约束机制和监督制约机制没有建立,有些建设项目仍然采用指挥部、筹”“”建处、管理局等传统做法组织建设,责、权、利不统一,特别是责任不到位,造成部分项目随意扩大建设规模,增加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甚至挤占、挪用和侵吞国家建设资金,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
另一方面,投资建设活动中的行政色彩还比较浓厚,一些地方政府部门干预企业正常的经营和管理活动的情况仍然存在,企业的经营自主权没有得到很好的落实
自从国家颁布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规定后,特别是去年实施扩大内需政策,加强基础设施建设以来,贯彻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规范投资行为是国家监督检查的重点内容之一,国家“”要求新上的项目,都要按新项目,新体制的要求进行运作
否则,项目不予批准
为了深化投资体制改革,保持投资对我区经济的拉动作用,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精神和国家计委关于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