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82903【发布文号】新劳社险字[2000]71号【发布日期】2000-04-14【生效日期】2000-04-14【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养老金社会化发放试行办法》的通知(新劳社险字〔2000〕71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地、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劳动、劳动人事)局,社会保险(劳动就业保险)管理局(处),原中央行业统筹各单位:根据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决定精神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部署安排,为了使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作有序地进行,确保基金的良好运行,现将经反复征求意见后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养老金社会化发放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区、各单位的实际,认真照此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厅里报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二000年四月十四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养老金社会化发放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一条为了规范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程序,加快养老金社会化发放进程,维护离退休人员的合法权益,推动我区社会保险工作健康发展,制定本试行办法。第二条第二条养老金社会化发放是指: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由企业发放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社会化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代发机构)发放或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发放。个别地处偏远的企业,亦可采用单立养老金帐户,由退管会代发的过渡办法。第三条第三条实行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的地区或单位要保证离退休人员按时足额领取养老金,并努力减轻企业的社会事务性负担。第四条第四条养老金社会化发放以就近、安全和方便离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为基本原则。第五条第五条养老金社会化发放是政府赋予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一项重要职责,各有关部门、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应予以支持和配合。第六条第六条养老金社会化发展要有充足的资金保证。要多渠道筹措资金。企业和职工要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第二章程序第七条第七条养老金社会化发放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新参加社会保险的企业及离退休人员:1、由企业根据社会保险申报、登记办法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送《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情况表》,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社会保障号码)、参加工作时间、离休、退休、退职时间、养老金待遇水平、详细住址、身体健康状况和直系亲属情况等。2、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企业报送的《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情况表》,为离退休人员建立数据库。二、已参加社会保险的企业每月按规定时间将本企业离退休人员增减变动及待遇调整情况报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离退休人员数据库中的相关资料打印清册送企业和离退休人员本人复核无误,取得离退休人员本人身份证复印件,连同清册转送代发机构。四、代发机构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养老金社会化发放清册和离退休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并根据离退休人员本人意愿开立银行帐户,其帐户可以是储蓄存折、卡,也可以是信用卡等磁介质(以下简称帐户)。五、代发机构将为离退休人员在国有商业银行开立帐户的情况和离退休人员领取帐户清册报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每月在规定的时间,根据离退休人员数据库的数据资料打印《养老金社会化发放表》,经至少两个岗位审核后,制作代发软件或通过其他有效途径,连同发放明细表、支票等送代码机构代发,并完成每月社会化发放的归档工作。七、代发机构每月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送达的《养老金社会化发放表》及明细资料进行审核,无误后通知各分支机构,并将养老金及时划入离退休人员银行帐户;同时为新增离退休人员办理帐户,将异地发放的养老金打印汇款单及时汇出。八、离退休人员从代发机构领取本人帐户。每月在规定限期后,凭个人帐户就近从代发机构及其分支机构领取当月的养老金。行动不便的离退休人员可以享受代发机构的上门服务。九、关、停、破产企业的离退休人员,个体经济组织、自由职业者中的退休人员无单位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落实对其管理的退管组织,无法落实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发放养老金。第三章社会化发放形式第八条第八条养老金社会化发放采取下列发放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