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82903【发布文号】新劳社险字[2000]71号【发布日期】2000-04-14【生效日期】2000-04-14【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养老金社会化发放试行办法》的通知(新劳社险字〔2000〕71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地、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劳动、劳动人事)局,社会保险(劳动就业保险)管理局(处),原中央行业统筹各单位:根据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决定精神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部署安排,为了使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作有序地进行,确保基金的良好运行,现将经反复征求意见后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养老金社会化发放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区、各单位的实际,认真照此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厅里报告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二000年四月十四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养老金社会化发放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一条为了规范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程序,加快养老金社会化发放进程,维护离退休人员的合法权益,推动我区社会保险工作健康发展,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养老金社会化发放是指: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由企业发放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社会化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代发机构)发放或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发放
个别地处偏远的企业,亦可采用单立养老金帐户,由退管会代发的过渡办法
第三条第三条实行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的地区或单位要保证离退休人员按时足额领取养老金,并努力减轻企业的社会事务性负担
第四条第四条养老金社会化发放以就近、安全和方便离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为基本原则
第五条第五条养老金社会化发放是政府赋予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一项重要职责,各有关部门、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应予以支持和配合
第六条第六条养老金社会化发展要有充足的资金保证
要多渠道筹措资金
企业和职工要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
第二章程序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