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新发改收费〔2013〕3624号伊犁州发展改革委、教育局、财政局,各地(州、市)发展改革委、教育局、财政局: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要求,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教育厅、财政厅共同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经请示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财政厅2013年11月1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全区幼儿园收费管理工作,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维护幼儿、家长和园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学前教育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幼儿园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等有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区依法设立的公办和民办全日制、寄宿制、半日制及小学附设的学前班、幼儿班(以下简称“幼儿园”),其中享受自治区学前两年双语教育发展保障经费的公办、民办幼儿园收费适用于第九条。第三条幼儿园收费项目由自治区管理,自治区各级各类幼儿园可对幼儿家长收费的项目包括:保育教育费(以下简称“保教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第四条保育教育费指幼儿园向幼儿提供保育教育服务,向幼儿家长收取的费用。幼儿园保育教育成本包括以下内容:教职工工资、津贴、补贴及福利、社会保障支出、公务费、业务费、修缮费等正常办园费用支出。不包括灾害损失、事故、经营性支出等非正常办园费用支出。第五条公办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民办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纳入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第六条公办幼儿园保教费实行政府管理。保教费应体现公益性和普惠性,按照非义务教育阶段家庭合理分担教育成本的原则,在统筹考虑政府投入、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办园成本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基础上,分不同类型、不同等级核定全日制、寄宿制幼儿园收费标准。不同地区财政拨款经费占办园经费比重不同的幼儿园,保教费标准可有所区别。自治区将制定全区保教费指导性收费标准。各地可在不突破指导性收费标准的基础上,由地(州、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当地保教费收费标准,经同级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三部门联合报同级人民政府审定后执行,并报自治区价格、教育、财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七条住宿费指幼儿园向在园寄宿的幼儿提供住宿服务,向幼儿家长收取的费用。公办幼儿园的住宿费标准按照实际成本确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制定或调整公办幼儿园住宿费标准,在不突破自治区指导性收费标准的基础上,由地(州、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批。第八条民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实行审核备案管理。民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标准,实行成本补偿机制,主要根据幼儿园保育教育成本、办学质量,结合幼儿园评定等级合理确定,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备案后执行。企事业单位开办的自收自支的幼儿园收费标准,参照民办幼儿园收费管理,按实际成本核算,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备案后执行。享受政府财政补助(包括政府购买服务、减免租金和税收、以奖代补、派驻公办教师、安排专项奖补资金、优惠划拨土地等)的民办幼儿园,可由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合同约定等方式确定最高收费标准,由民办幼儿园在最高标准范围内制定具体收费标准,报当地价格、教育、财政部门审核备案后执行。第九条享受自治区学前两年双语教育发展保障经费的农村(不含县城)公办幼儿园(含学前班)不得收费。享受自治区学前两年双语教育发展保障经费的县城公办幼儿园(含学前班)和民办幼儿园要将财政补助在收费成本中予以抵减。第十条新登记或调整等级的公办幼儿园,应提出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申请报告,填写《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审批表》(见附件一),并向价格、教育、财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幼儿园的有关情况,包括幼儿园名称、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