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文件烟开〔2007〕35号关于印发《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模范评选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直属各部门、企事业单位,古现、大季家、八角街道办事处,中央、省、市属驻区各单位:1现将《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模范评选管理工作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九月二十日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模范评选管理工作意见为了加强和规范劳动模范评选、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开发区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劳动模范的评选开发区范围内的工人、农民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机关工作人员及个体、私营业户和其他人员,均可参加开发区劳动模范的评选
(一)评选标准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热爱祖国,热爱人民,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在提高劳动生产率,提高产品质量、服务质量,增加经济效益和保障社会供给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2、在发明创造、劳动竞赛、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技术推广和技术服务等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3、在企业发展生产,深化改革,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4、在发展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5、在科技、教育、文化、卫生、计划生育、体育、新闻宣传出版等事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6、在环境保护、安全生产、文明生产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37、在保卫国家和人民利益、增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安定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8、在勤政廉政、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当好人民公仆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9、积极发展个体私营经济,为国家和社会做出突出贡献的;10、在其他方面做出优异成绩的
(二)评选程序坚持民主、公开的原则,按下列程序进行:1、基层单位民主推荐候选人
张榜公布其主要事迹,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民主形式通过
2、主管部门或社区管理处、街道办事处同意
3、区劳动模范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区总工会)审核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