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政办〔2008〕42号关于印发《余杭区重点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余杭区重点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08年第4次区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四月九日余杭区重点项目管理办法(试行)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区重点项目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和建设进度,提高投资效益,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浙江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浙江省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余杭区重点项目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重点项目是指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对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并符合下列条件的建设项目:(一)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供电、供水、供热、供气及通讯等基础设施项目;(二)总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城建、交通等基础设施项目,以及社会民生、新农村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等项目;(三)总投资在1亿元以上的工业科技和现代服务业等产业项目;(四)本区列入国家、省、市重点建设的项目
第三条各有关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联动开展重点项目实施各项工作
区重点建设工程办公室(区重点办)负责重点项目的计划编制、组织协调、推进服务和年度考核等综合管理工作;国土资源2部门负责做好重点项目建设用地的指标安排、管理和服务等工作;建设部门负责重点项目的建设审批、招投标及建设工程的管理和服务等工作;财政、审计、交通、林水、环保、消防、监察及其他有关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各自职责及本办法的规定对重点项目进行管理、监督和服务工作
建设项目所在的镇乡(街道、开发区)设立重点项目建设领导小组,负责重点项目的征地、借地、拆迁、安置、政策处理等工作,并做好相关协调工作,以确保重点项目顺利实施
第二章项目确定第四条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