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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杭区重点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VIP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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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政办〔2008〕42号关于印发《余杭区重点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余杭区重点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08年第4次区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二〇〇八年四月九日余杭区重点项目管理办法(试行)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区重点项目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和建设进度,提高投资效益,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浙江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浙江省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余杭区重点项目的管理。本办法所称重点项目是指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对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并符合下列条件的建设项目:(一)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供电、供水、供热、供气及通讯等基础设施项目;(二)总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城建、交通等基础设施项目,以及社会民生、新农村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等项目;(三)总投资在1亿元以上的工业科技和现代服务业等产业项目;(四)本区列入国家、省、市重点建设的项目。第三条各有关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联动开展重点项目实施各项工作。区重点建设工程办公室(区重点办)负责重点项目的计划编制、组织协调、推进服务和年度考核等综合管理工作;国土资源2部门负责做好重点项目建设用地的指标安排、管理和服务等工作;建设部门负责重点项目的建设审批、招投标及建设工程的管理和服务等工作;财政、审计、交通、林水、环保、消防、监察及其他有关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各自职责及本办法的规定对重点项目进行管理、监督和服务工作。建设项目所在的镇乡(街道、开发区)设立重点项目建设领导小组,负责重点项目的征地、借地、拆迁、安置、政策处理等工作,并做好相关协调工作,以确保重点项目顺利实施。第二章项目确定第四条确定重点项目应当根据本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和实际,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突出重点,择优选择。第五条区重点项目每年确定一次,按照下列程序提出并确定:(一)区级有关部门、各镇乡(街道、开发区)于每年9月30日前提出列入下一年度区重点项目的预安排计划申报表,由区重点办汇总;(二)区重点办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及综合平衡后,编制重点项目年度投资计划,报区人民政府审定。(三)区重点项目年度投资计划经区人民政府同意后,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予以公布,并以目标任务书的形式3下达。(四)重点项目根据前期进展情况,分为重点建设项目和重点前期项目。符合本办法第二条、当年可开工建设的,确定为重点建设项目;尚不具备开工条件的,确定为重点前期项目。第六条申请列为省、市重点建设的项目,业主在各部门的协助下完成各项报批手续后,会同区重点办按照规定向省、市综合管理部门申报。第三章重点前期项目的管理第七条区重点办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要求,建立全区重点项目储备库,将近年内的拟建项目纳入储备库,进行动态管理。第八条重点前期项目的前期工作文件,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和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或备案程序进行报批和办理。第九条镇乡(街道、开发区)和重点项目业主,应按照有关规定执行重点前期项目季报统计制度,每季度最后一个月月底前向区重点办和项目主管部门报送项目前期进展情况。第十条项目主管部门负责跟踪重点前期项目,及时掌握项目情况,协调解决有关问题。4第十一条具备开工条件的重点前期项目可转为重点建设项目。第四章重点建设项目的管理第十二条区重点项目应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由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业主对项目的资金、工期、质量、安全等进行严格管理。第十三条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重点项目按照“四制”(即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进行管理,必要时可试行后评价工作。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重点项目相关制度的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管理。第十四条重点项目实施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做好安全、文明施工、环境保护、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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