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在京设立外商投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暂行办法》的通知来源:北京市金融工作局网站日期:2010-01-22【字号大中小】京金融〔2009〕163号各相关单位:为支持首都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鼓励外国投资者在北京设立外商投资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促进首都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我们研究制定了《在京设立外商投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暂行办法》,并报经市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金融工作局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在京设立外商投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促进首都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鼓励外国投资者在北京设立外商投资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同意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批复》(国函〔2009〕28号)、《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首都金融业发展的意见》京发〔2008〕8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金融促进首都经济发展的意见》(京政发〔2009〕7号)和《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意见》(京金融办〔2009〕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试行
第三条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自然人可以同中国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以中外合资形式依法设立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也可以外商独资形式依法设立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
第四条设立外商投资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外商投资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应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允许公司名称中使用“基金管理”字样
(二)外商投资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注册资本应不低于200万美元
投资者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缴纳注册资本
(三)外商投资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应有2名以上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高管人员:1、两年以上股权投资基金管理运作经验或相关业务经验;2、在最近5年内没有违规记录或尚在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