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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建设先进制造业基地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VIP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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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急件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信息产业厅浙财企字〔2005〕83号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先进制造业基地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市、县(市)财政局、发改局、经贸局、科技局、电子信息主管部门(宁波不发),省属企业:1根据省政府领导的要求和省政府办公厅〔2004〕104号文件精神,我们对原《浙江省建设先进制造业基地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浙财企一字〔2003〕49号)进行了修改完善,并专题报请省建设先进制造业协调小组批准。现将修改后的《浙江省建设先进制造业基地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附件:浙江省建设先进制造业基地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信息产业厅二○○五七年九月十五日2附件:浙江省建设先进制造业基地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为了深入实施“八八战略”,贯彻落实《浙江省先进制造业基地建设规划纲要》和省政府《关于推进先进制造业基地建设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03〕31号),进一步提高建设先进制造业基地省级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绩效,合力推进先进制造业基地建设,促进我省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根据省政府〔2004〕46号专题会议纪要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省级科技研发与产业发展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意见》(浙政办发〔2004〕104号)、(印发浙江省先进制造业基地建设重点领域、关键技术及产品导向目录(2005—2007年)的通知)(浙政办发〔2004〕113号)(以下简称《导向目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一条适用范围: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先进制造业基地财政专项资金,是指省财政厅安排,由省发改委、省经贸委、省科技厅、省信息产业厅等部门归口管理(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归口管理部门),用于先进制造业基地建设的各类科技、研发、扶持等资金,包括建设先进制造业基地财政专项资金、用于面向先进制造业的科技研发和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其他支持先进制造业发展的专项资金。第二条管理原则3(一)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勿度,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科学、规范、效率和突出重点、专款专用的原则。(二)坚持按照三大产业带规划和《导向目录》的要求,促进我省循环经济的发展,支持制造业的技术创新、技术改造、产品研发、科技攻关高新技术产业化、企业信息化以及产业集群服务功能、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为广大中小企业提供技术服务。(三)加强建设先进制造业基地专项资金归口管理部门的协调配合,按照“稳存量、调增量”的基本要求,保持现有各专项资金经费渠道和管理途径的总体稳定,着力优化资源整合和配置,促进资金统筹安排、合理使用。(四)建立健全专项资金使用绩效跟踪和考评制度,实施重点攻关项目评估和招投标制度,落实部门管理责任和科学决策程序,确保专项资金使用取得实效,加快经济结构的调整,提高经济增长的质量和效益。(五)认真贯彻执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欠发达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若干意见》(浙委〔2001〕17号),加快欠发达地区工业化步伐,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第三条扶持对象:在浙江省范围内(不含宁波市)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从事制造业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纳税的企业,以及依法成立的制造业研发机构。第四条扶持重点(一)支持企业采用信息技术、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信息产业,促进传统产业的优化提升。(二)支持企业以产品信息化、制造过程信息化、管理信息化和电子商务为主要内容的信息化建设,以及为广大中小型企业提供技术服务的社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三)支持促进产业提升、产品升级换代的科技攻关项目及科研成果转化、企业关键技术产业化、重大技术引进消化吸收的项目,以及产学研结合联合体的重大关键技术联合攻关项目。(四)对于中央支持我省并要求地方财政配套的企业项目,由对应的专项资金归口管理部门或按企业隶属关系由当地财政部门,依照一定比例进行配套。第五条扶持方式:原则上以投资补助为主,适当考虑项目奖励资金,并逐步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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