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急件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信息产业厅浙财企字〔2005〕83号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先进制造业基地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市、县(市)财政局、发改局、经贸局、科技局、电子信息主管部门(宁波不发),省属企业:1根据省政府领导的要求和省政府办公厅〔2004〕104号文件精神,我们对原《浙江省建设先进制造业基地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浙财企一字〔2003〕49号)进行了修改完善,并专题报请省建设先进制造业协调小组批准
现将修改后的《浙江省建设先进制造业基地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
附件:浙江省建设先进制造业基地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信息产业厅二○○五七年九月十五日2附件:浙江省建设先进制造业基地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为了深入实施“八八战略”,贯彻落实《浙江省先进制造业基地建设规划纲要》和省政府《关于推进先进制造业基地建设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03〕31号),进一步提高建设先进制造业基地省级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绩效,合力推进先进制造业基地建设,促进我省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根据省政府〔2004〕46号专题会议纪要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省级科技研发与产业发展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意见》(浙政办发〔2004〕104号)、(印发浙江省先进制造业基地建设重点领域、关键技术及产品导向目录(2005—2007年)的通知)(浙政办发〔2004〕113号)(以下简称《导向目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适用范围: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先进制造业基地财政专项资金,是指省财政厅安排,由省发改委、省经贸委、省科技厅、省信息产业厅等部门归口管理(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归口管理部门),用于先进制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