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发布文号】保监厅发〔2015〕79号【发布日期】2015-12-14【生效日期】2015-12-14【失效日期】【所属类别】政策参考【文件来源】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业务监管办法》的通知保监厅发〔2015〕79号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为进一步完善保险保障基金管理机制,保护投保人利益,防范风险,维护保险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我会对《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业务监管暂行办法》(保监厅发〔2009〕51号)进行了修订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国保监会办公厅2015年12月14日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业务监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保障基金公司)的业务监管,维护保险保障基金筹集、管理、运作的安全、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依法履行以下职责:(一)对保障基金公司的业务和保险保障基金的筹集、管理、运作进行监管;(二)制定对保障基金公司的业务监管办法;(三)制定对保险保障基金筹集、管理、运作的监管办法;(四)保监会依法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三条保监会财务会计部负责保障基金公司的日常监管,依法对保障基金公司的业务和保险保障基金的筹集、管理、运作进行监管
第二章保障基金公司业务监管第四条保障基金公司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体系,并根据公司发展和业务需要制定基金筹集、财务管理、资产管理、风险监测、风险处置等管理制度,报保监会备案
第五条保障基金公司应当按照独立制衡、全面控制、适时适用、责任追究的原则,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岗位责任制和科学的运行管理机制
第六条保障基金公司应建立健全资金运用风险控制体系,确保资金运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