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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文化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的通知VIP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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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财政部【发布文号】财文资〔2013〕6号【发布日期】2013-05-07【生效日期】2013-05-07【失效日期】【所属类别】政策参考【文件来源】中国政府网关于印发《中央文化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的通知财文资〔2013〕6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中央管理企业,上海文化产权交易所,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为规范中央文化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行为,根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中央文化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附件:中央文化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财政部2013年5月7日附件中央文化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央文化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行为,根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中央文化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是指中央文化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主体(以下统称转让”“”方)在履行相关决策和批准程序后,通过文化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文交所)公开发布转让信息,公开竞价转让国有产权的活动。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政策禁止转让的国有产权,不得作为转让标的。第三条本规则所称中央文化企业是财政部代表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文化企业。产权交“”易应当进入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中央文资监管机构)规定的文交所进行。第四条中央文化企业国有产权交易应当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竞争的原则。文交所应当按照本规则组织中央文化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接受中央文资监管机构的监督,加强自律管理,维护市场秩序,保证产权交易活动的正常进行。第五条中央文化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程序包括:受理转让申请、发布转让信息、登记受让意向、组织交易签约、结算交易资金、出具交易凭证。第二章受理转让申请第六条文交所承担产权转让交易申请的受理工作。实行会员制的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在网站上公布会员的名单,供转让方、受让方自主选择,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建立委托代理关系。第七条转让方向文交所提出产权转让信息发布申请,递交申请书和产权转让公告等相关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按照有关规定,需要在信息公告前进行产权转让信息内容审批或备案的项目,转让方应当履行相应的报批或备案手续。第八条转让方提交的产权转让信息发布申请资料符合齐全性要求的,文交所应当予以接收登记。第九条文交所应当建立中央文化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公告的审核制度。在接收转让方申请资料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产权转让信息发布申请资料的合规性审核,重点审核产权转让公告中涉及转让标的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交易条件和受让方资格条件设置的公平性和合理性,以及竞价方式的选择等内容。对符合信息公告审核要求的,文交所应当予以受理,并向转让方出具转让受理通知书;不符合信息公告审核制度要求的,文交所应当将要求修改或不予受理的书面审核意见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转让方。第十条转让方应当在产权转让公告中披露转让方和转让标的的基本情况、为达成交易需要受让方接受的主要交易条件、受让方资格条件、对产权交易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信息、竞价方式的选择、交易保证金的设置等内容。第十一条产权转让公告披露的转让方和转让标的企业基本情况主要包括:(一)转让方、转让标的及受托会员的名称;(二)转让标的企业性质、成立时间、注册地、所属行业、主营业务、注册资本、职工人数、资本(或股权)结构;(三)转让方的企业性质及其在转让标的企业的出资比例;(四)转让标的企业前10名出资人的名称、出资比例;(五)转让标的企业著作权等无形资产基本状况;(六)转让标的企业最近一个年度审计报告和最近一期财务报表中的主要财务指标数据,包括所有者权益、负债、营业收入、净利润等;(七)转让标的(或者转让标的企业)资产评估的核准或者备案情况,资产评估报告中总资产、总负债、净资产的评估值,无形资产的评估值;(八)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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