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试行办法》的通知关于印发《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试行办法》的通知文号:人职发〔1994〕14号发文时间:1994-10-3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事(人事劳动)厅(局)、职改办,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蔃(干部)部门:我部会同有关部委制订的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已经陆续颁布
为规范评定组织、统一评定程序、保证评定质量,现将《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试行
实行专业技术资格制度,是深化职称改革的一项重大措施,必须有领导、有步骤地在国家确定实行专业技术资格的专业范围内,按照颁发的中、高级技术资格评审条件,积极稳妥地进行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定
各地各部门在试行中有什么问题和意见,请告我部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司
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试行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贯彻实施科学技术进步法,保证客观、公正、准确地评定科技人员的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即职称,下同),为用人单位科学、合理地使用人才提供服务,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专业技术资格是学术技术水平的标志,一般没有岗位、数量的限制,不与工资等待遇挂钩,可作为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
国家通过制定标准条件实行宏观控制
第三条人事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制定、颁发的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是评定科技人员是否具备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标准
第四条专业技术资格评定实行分级管理,由政府人事(职改)部门授权组建具有权威性、公正性的跨部门、跨单位的同行专家组成的评审组织,按照颁布的标准条件和规定程序对申请人进行评价
第五条凡申请评定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均适用本办法
按照本办法取得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由政府人事(职改)部门颁发资格证书
二、组织第六条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下称评委会),是负责评审科技人员是否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组织
评委会按评审条件划分的专业组建
一般性专业正高级评委会由有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