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汽油车稳态加载污染物排放标准Emission Standard for Exhaust Pollutants from GasolineVehicles Under Steady-StateLoaded ModeDB 11/122-2003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控制机动车排气污染,改善北京市大气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条的规定,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汽油车稳态加载工况下的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和测试方法,用于在用汽油车的排气污染物检测
本标准的技术内容参考美国EPA-AA-RSPD-IM-96-2(1996 年)技术指南和美国加州BAR97 法规中加速模拟工况(ASM)的技术内容,并且排放限值在标准实施后将定期根据实测数据进行调整
本标准是DB11/122 标准的第一次修订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 为标准的规范性附录,附录E、附录F 为标准的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北京市环境保护局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清华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系、北京市汽车研究所
本标准修订单位:北京市汽车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肖亚平、王凯明、李颖林
本标准由北京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汽油车稳态加载污染物排放标准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在用汽油车稳态加载试验的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和测量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装用汽油发动机,或以液化石油气(LPG)、压缩天然气(CNG)为燃料的点燃式发动机,最大设计车速等于或大于50km /h 的M1、M2、M3 和N1、N2 类所有在用汽车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