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公众营养改善项目营养强化食品 管理办法 (2 0 0 9 年6 月第二次修改) 公 众 营 养 与 发 展 中 心 国家公众营养改善项目办公室 国家公众营养改善项目营养强化食品 管理办法 公 众 营 养 与 发 展 中 心 国家公众营养改善项目办公室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改善我国居民营养状况,提高居民健康水平,经有关部门报国务院批准,决定实施“国家公众营养改善项目”。为保证项目工作顺利实施,并纳入规范化、法制化管理的轨道,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营养强化食品”,系指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批准、由“国家公众营养改善项目”的主任单位“公众营养与发展中心”审查确认的企业所生产的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的特定的营养强化食品。 第三条 “国家公众营养改善项目”所倡导、推动的食物强化工作,应严格遵照“统一部署、规范管理、严格把关、确保质量”的方针,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精心组织,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严格监管。 第四条 食物强化工作必须严格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并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原则和机 制进行管理与运作。 第五条 公众营养与发展中心和国家公众营养改善项目办公室为推动具备条件的企业研发、生产营养强化食品,特准许部分经过审查批准的企业及其经过审查批准的产品使用“营养强化食品”证明标识。“营养强化食品”证明标识为公益性标识,其使用权的获得为无偿授权方式,因此标识使用的授权单位无义务承担标识使用单位在研发、生产、储运、销售、宣传等环节中发生的政治、经济、法律责任;也无义务承担相应市场纠纷的解决责任。 第二章 标识申报、审批和使用 第六条 公众营养与发展中心对申报营养强化食品证明标识使用权的产品及其生产企业实行审批制度。申报营养强化食品证明标识使用权的产品及其生产企业,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当地卫生管理部门颁发的生产卫生许可证; 2、有符合相应规范要求的生产工艺和设备条件; 3、具有良好的质量管理体系(GMP、HACCP 和其它质量体系)和生产卫生规范,并通过营养强化食品的认定(营养素添加组方及添加量); 4、产品符合国家标准和卫生标准; 5、有必备的检验仪器设备和素质良好的专职检验人员,能够系统地进行营养强化食品的常规理化检测,做到检测与生产同步完成; 6、具有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