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过氧乙酸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修改说明1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过 氧 乙 酸 产 品 生 产 许 可 证 换 ( 发 ) 证 实 施 细则 》 修 改 说 明《 过 氧 乙 酸 产 品 生 产 许 可 证 换 ( 发 ) 证 实施 细 则 》 经 全 许 办 ( ) 58 号 文 批 准 实 施 之 后 , 经 全 许 办 批 准 又 作 了 以 下 调 整 : 经 全 许 办 ( ) 69 号 文 批 准 , 增 加 ” 陕 西 省 产品 质 量 监 督 检 验 所 ” 、 ” 江 苏 省 产 品 质 量 监督 检 验 中 心 所 ” 、 ” 浙 江 省 化 工 产 品 质 量 监督 检 验 站 ” 和 ” 黑 龙 江 省 分 析 测 试 中 心 ” 承 担过 氧 乙 酸 产 品 生 产 许 可 证 检 验 工 作
现 将 《 过 氧 乙 酸 产 品 生 产 许 可 证 换 ( 发 ) 证实 施 细 则 》 公 布 如 下 : 2下载后可任意编辑过氧乙酸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二OO三年五月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过 氧 乙 酸 产 品生 产 许 可 证 实 施 细 则1 总则1
1 为了做好过氧乙酸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 根据国务院授权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管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的职能, 依据国务院国发[1984]54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9号令《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以及国务院344号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 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2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并销售过氧乙酸产品的所有企业和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业), 不论其性质和隶属关系如何, 都必须取得生产许可证才具有生产该产品的资格
任何企业不得生产并销售无生产许可证的过氧乙酸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