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厦门市【发布文号】【发布日期】2002-07-08【生效日期】2002-07-08【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关于实施《厦门市商品房销售(预售与现售)市场规范》的通知各房地产开发公司:市府100号令《厦门市商品房预售管理规定》已于今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了更好地贯彻建设部和国家工商总局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广告管理的通知》以及建设部等七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通过5-6月份全市商品房销售执法大检查发现的问题,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商品房销售市场,特此制定《厦门市商品房销售(预售与现售)市场规范》,本通知即日起执行。为了更好地做好这项工作,我局将对商品房销售情况进行经常性监督检查,制止和处罚不合法行为,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销售执法工作。同时,举办全市房地产营销人员专业培训,设立商品房售楼处示范点,在全市范围内进行推广,以达到切实规范销售行为的目的。附件:《厦门市商品房销售(预售与现售)市场规范》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二二年七月八日厦门市商品房销售(预售与现售)市场规范为了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销售管理、保障商品房交易安全、维护商品房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创造良好的商品房购房投资环境,促进我市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现根据建设部《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和《厦门市商品房预售管理规定》,结合厦门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范。一、售楼处规范1、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出卖人)销售商品房时,应明示出卖人名称、注册地址、联系电话和法定代表人,应将企业营业执照挂墙公示;2、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原件或复印件)应在醒目位置挂墙公示,不能使用过期、失效的预售证。该复印件须盖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公章,以确认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误。如实行预售证正、副本制度时则应公示副本原件。3“”、设立公示台,并树立提醒牌。公示台上应置放建设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如预售商品房的,还须明示建设部《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厦门市预售管理规定》和《厦门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督管理实施细则》。提醒牌上张贴我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版本背面内容《购房须知》,并用醒目文字提醒购房者查阅公示台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材料。在买卖双方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前,销售人员应及时提醒买受人自行查阅上述资料。4、相关销售资料整理成册,销售人员人手一册,在签订合同前销售人员应当向买受人明示销售项目的以下事项内容:(1)商品房的坐落位置、设计环境、用地性质及使用年限、建筑物使用年限;(2)商品房的结构类型、户型、质量、装修标准;(3)项目及其配套设施的平面示意图;(4)项目开发进度和竣工交付使用时间;(5)商品房的面积构成、公用建筑面积的分摊办法;(6)商品房的价格、计价内容,与房屋有关费用的承担情况,及付款方法;(7)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或商品房预售款账户;(8)商品房是否设定抵押或者土地房屋权利受限制的其他情形;(9)商品房交付使用时的物业服务管理情况。(10)法律、法规、规章要求明示的其它事项。5、出卖人委托中介机构代理销售的,销售代理人应当向买受人明示下列事项:(1)本规范第4条要求明示的事项;(2)代理人的资格证书(应上墙公示或置放于公示台);(3)出卖人出具给代理人的委托书;(4)代理人的地址和联系电话。二、商品房销售行为规范6、销售商品房应当遵循自愿、公平、协商一致和诚实信用的原则。7、商品房销售人员应当领取房地产经纪人员资格证书,或者经过专业培训合格,方可从事商品房销售业务。8、销售代理机构应当是依法设立,并领取房地产中介机构经纪资格和工商营业执照的房地产中介机构。9、出卖人应根据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批准的用途和范围等内容进行销售。“”“”未取得预售证前,出卖人不得以内部认购内部登记等名目销售商品房。10、出卖人及销售代理机构不得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房;不得将已纳入商品房分摊面积的共用部分另行出租、出售;商品住宅应成套销售,不得将住宅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