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外部来文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外部来文的管理,提高文件办理的质量和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集团总经理办公室为外部门来文的管理部门
负责对来文进行登记,拟办、催办及传阅
收文记录表见附件1,收文阅批单见附件2
第三条 集团总经理办公室应依据来文的业务内容提出拟办意见,根据重要性及秘密性确定传阅范围,并指定专人对需要办理的业务进行催办
外部来文的重要性及秘密性的判断依据和传阅范围确定依据表见附件3—附件5
第四条 来文处理流程如下图所示: 第五条 总经理办公室负责人应在收到外部来文后 24 小时内提出拟办意见,并送主管领导批示,必要时由主管领导确定是否报送其他上级领导指示
外部来文在办理
2 过 程 中 不 得 延 误 、 推 诿 , 且 应 明 确 办 理 时 限 , 各 业 务 部 门 要 严 格 按 时 限 要 求 办 理 , 确 有困 难 的 , 及 时 予 以 说 明 , 无 时 限 要 求 的 应 在 一 周 内 办 理 完 毕
第 六 条 文 件 应 严 格 按 总 经 理 办 公 室 负 责 人 提 出 的 传 阅 范 围 进 行 传 阅 , 杜 绝 乱传 、 漏 传 和 自 行 扩 大 阅 读 范 围 的 现 象
传 阅 的 文 件 应 予 以 登 记 , 阅 件 人 应 在 收 到 文 件 后十 日 内 给 出 阅 后 意 见 , 由 集 团 总 经 理 办 公 室 负 责 汇 总 意 见 呈 报 主 管 领 导 批 示
文 件 传 阅意 见 登 记 表 见 附 件6
第 七 条 传 阅 形 式 依 据 外 部 来 文 的 秘 密 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