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营改增前尽快完成结算开票工作的紧急通知各办事处、项目部:根据财税〔2016〕36号《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有关规定及总公司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的最新执行政策咨询答复:根据营改增政策对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的标准要求,自2016年5月1日后,所有的工程项目不管增值税是采取简易征收,还是一般计税办法,必须会计核算健全,并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即要求所有项目核算必须做到:(一)与工程施工材料等费用相关的税务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财政部门监制的收据必须据实、完整取得;(二)与工程施工相关的人工费用(含劳务分包、人员工资等)必须取得完整有效的税务机关监制的发票或合法有效的工资支付凭证(据);(三)与工程施工相关的机械费用(含各类设备租赁、使用费用等)必须取得合法有效的税务机关监制的发票;(四)其他与工程相关的费用,也须取得税务机关监制的发票或财政部门监制的收据等合法有效的凭据
(五)工程款的结算,必须严格按施工合同约定的期限(一般是按月完工进度)结算开票并纳税申报而不论工程款是否收到,更不是按实际开票收款时间认定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
(六)与工程相关的各种款项往来(包括但不限于用于采购、租赁、分包等款项支付),均需对公支付,不得公对私支付,工资支付必须通过银行支付
为了达到上述要求,所有的项目部须配备能熟练进行财务核算的人员面对这种严竣的情势,为了确保所有的工程老项目、特别是2016年4月30日前实际已完工验收的项目,不因以上的税法规定和税务机关要求,而增加项目采购成本费用和涉税风险,请项目部尽快与业主沟通,争取在2016年4月30日前完成已完工确认的进度款或已完工验收工程项目的开票
否则,在2016年5月1日后,总公司只能严格按照税法的有关规定及总公司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对项目部进行相应的处理【包括但不限于按税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