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注意问题一、物业服务企业应注意的问题1、注意主体的适格性(1)注意物业服务企业自身的适格《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十二条 规定: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国家对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实行资质管理制度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十三条 规定:从事物业管理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所以,对于物业服务企业来说, 首先其自身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再次其公司内部从事物业管理的人员也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具体资质参见 《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
(关于资质问题要展开的话我再补充)《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第八条:一级资质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承接各种物业管理项目
二级资质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承接30 万平方米以下的住宅项目和8 万平方米以下的非住宅项目的物业管理业务
三级资质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承接20 万平方米以下住宅项目和5 万平方米以下的非住宅项目的物业管理业务
(2)注意业委会的适格《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订立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
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时, 作为物业服务企业的相对方,业委会的适格与否也是决定合同效力的关键, 所以物业服务企业一定要特别注意业委会的资格问题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常设组织,是业主的一种自治组织,其代表业主为业主利益而行为
业主委员会成立, 标志着前期物业管理的结束,物业管理进入正常的日常运作阶段
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物业管理条例》11 条、12 条),否则,其所签订的合同有可能会因主体不合格而使合同存在瑕疵
(无效或被撤销)2、明确合同内容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
有言在先,在合同签订时对相关事项予以明确,在将来发生纠纷时,可以促成纠纷的顺利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