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让定价税制与海关估价的比较研究(李海莲)(2007-09-1114:20:32)转载2006年5月世界海关组织(WCO)与经合组织(OECD)在比利时的布鲁塞尔举行联合会议,探讨跨国企业转让定价税制与海关估价机制协调、整合的可行性
这是两大组织首次就该议题举行联合会议
WCO各成员国海关调整跨境交易价格的主要依据是世界贸易组织(WTO)制定的《海关估计协议》,而OECD各成员国税务部门规范跨境交易转让定价的主要依据则是该组织于1995年发布的《转让定价指南》
两套体制虽有共同的基本原则,但也存在诸多差异,这些差异的存在显然会增加相关企业的遵从成本,从而不利于世界贸易和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发展
此外,一国海关与其税务部门对同一跨境交易价格的调整目标也是不同的
海关更倾向于提高进口货物的报关价格从而获得更多的进口关税,而国内税务部门则倾向于调低跨境交易价格从而限制税前扣除,增加国内税收
因此如何协调海关估价与转让定价税制就尤为重要了
一、公平交易价格(TheArm’sLengthStandard,ALS)《海关估价协议》和《转让定价指南》遵循的基本原则是一致的,即对跨境交易价格的调整应符合公平交易价格或正常交易价格标准
该标准是指关联方之间的转让定价应与相同或相似环境下非关联方之间相同或相似交易的价格一致
ALS原则给出了解决关联交易转让定价的两种基本方法:(1)跨国企业与非关联企业之间在可比环境下发生的可比交易中设定的价格,即内部可比法(InternalComparable);(2)跨国企业外非关联方在相同或相似环境下发生的相同或相似交易中设定的价格,即外部可比法(ExternalComparable)
根据Hirshleifer法则,两种方法都有其理论基础,即只要有外部市场价格的存在,跨国企业的有效转让定价就应是外部市场价格,那么政府依据可比的外部市场价格来规范跨国企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