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管理标准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特种设备管理职能划分、管理内容及要求、检查与考核
本标准适用于某公司及托管单位拥有的、符合国务院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范围内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的管理
1 蒸汽锅炉;1
2 压力容器(含气瓶) ;1
3 压力管道;1
4 电梯;1
5 额定起重量吨及以上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1吨及以上且提升高度2米以上的其它起重机械
外埠单位执行本标准中事故管理相关规定,其余按照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的要求自行负责特种设备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其中凡引用上级文件的,其涉及的管理部门和单位为本公司设置的组织机构中的管理部门和单位
国务院令第373 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劳部发 [1996]276号《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下称《锅规》 )质技监局锅发 [1999]154号《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下称《容规》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3号《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国质检锅 [2003]207号《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质技监局锅发 [2001]57号 “关于印发《特种设备注册登记与使用管理规则》的通知”劳人锅 [1985]4号《进出口特种设备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下称 《进出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2 号令《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劳安锅局字( 1995)39 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在用特种设备安全阀检验工作意见的通知”质技监局锅发 [2000]250号《气瓶安全监察规程》(下称《瓶规》 )(81)劳总锅字10 号《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下称《乙炔瓶规》 )QG/GF0011 《文件管理标准》QG/GF0124 《设备运行管理标准》QG/GF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