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成都市新建住宅物业保修金监管实施细则1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成都市新建住宅物业保修金监管实施细则》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新建住宅物业保修金监管实施细则》及相关附件的通知成房发〔 〕82 号各区( 市) 县房产管理局( 办) , 高新区规划建设局, 市房屋产权监理处, 各开发建设单位: 现将《成都市新建住宅物业保修金监管实施细则》及相关附件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对执行中的问题, 请及时向我局反馈。 特此通知。 附件: 成都市新建住宅物业保修金监管实施细则二○○七年十二月五日附件成都市新建住宅物业保修金监管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住宅物业保修金的监管, 保障物业在保修期内的正常维修和使用, 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 根据《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 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等相关法规规章, 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住宅物业保修金( 以下简称保修金) 的交存、 垫支使用、 提存、 退还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保修金是指开发建设单位根据《条例》规定比例向市房产管理部门依法设立的保修金监管账户一次性交存, 作为住宅物业法定保修期内维修费用保证的资金。 由两个及以上单位共同开发建设的项目, 可按其约定分别交存。 第四条 新建住宅物业、 住宅区内的非住宅物业以及单幢住2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 其开发建设单位均应根据本细则的规定交存保修金。 第五条 市房产管理部门依据《条例》规定设立市保修金监管机构, 负责全市保修金的统一归集、 监督管理及锦江、 青羊、 金牛、 武侯、 成华( 含高新区) ( 以下简称五城区) 内保修金的交存、 垫支使用、 提存、 退还的审核和监督, 其它区( 市) 县房产管理部门受市房产管理部门委托按本细则负责辖区内保修金交存、 垫支使用、 提存、 退还的审核和监督工作。第二章 新建住宅物业保修金的交存 第六条 保修金的交存标准 ( 一) 交存时限: 自 1 月 1 日起在申请新建住宅附属设施设备交付使用备案或者不动产权属初始登记前, 按《条例》规定标准交存。 ( 二) 交存基数: 保修金的计算标准以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建筑安装造价为基数, 具体执行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公布的指导价。 第七条 开发建设单位在申请新建住宅附属设施设备交付使用备案或者不动产权属初始登记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