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办理北京户口(若干规定) 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对使用计算机办理户口登记、提供人口信息服务实行收费的批复 (京价(收)字(1993)第173号、京财综 (1993)893号 1993年5月4日) 市公安局: 你局京公户办发字(1993)5号“关于使用计算机提供人口信息服务实行收费的函”收悉
经研究,同意你局及各公安派出所使用计算机办理户口登记、提供人口信息服务实行收费
现将具体事宜批复如下: 一、使用计算机办理户口登记的收费项目及标准 (一)收费项目: 1
指由市外迁入本市、由本市他所管界迁入、回国、解除劳动教养、劳改释放迁入
指出国、劳动教养、逮捕等注销户口
本所管界内户口移动
(二)收费标准: 办理以上户口登记时,每人每次收费2
00元;分户与并户,每户每次(不按人头计算)收费2
办理死亡注销、参军注销和军人复转迁入户口不收费二、使用计算机为社会有关部门提供人口信息服务的收费标准由你局自定,并报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备案
为市委、市政府及市统计局等政府职能部门提供人口信息服务和为群众提供人口信息查询不得收费
三、以上所收费用全部用于人口信息系统设备的维护、更新和管理,并纳入市财政专户储存,不得挪做他用
四、使用计算机的公安派出所应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后方可收费
五、收费票据由公安局提供式样,报市财政局审核后,套印财政局收费专用章,由市财政局统一监制
本批复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关于农民进入集镇落户问题的若干规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一九八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京政发〔1985〕51号文件转发) 为了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农民进入集镇落户问题的通知》,积极支持农民进入集镇务工、经商、办服务业,加强集镇户口管理,以促进经济体制改革,加快集镇发展,繁荣城市经济;同时切实执行中央、国务院关于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