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词解释 1、婚姻法——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P17 2、对偶婚——指一男一女在长或短的时间内相对稳定的稳定的偶居生活的婚姻形态。P14 3、婚姻自由——指当事人具有在法律的许可的范围内,按照本人意愿自主决定自己的婚姻,不受任何外部因素干扰的权利。P45 4、包办婚姻——婚姻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违背婚姻自由原则,强迫他人结婚的行为。P47 5、夫妻别体主义——又称夫妻分立主义,它是指男女婚后各自保持独立的人格。 6、分别财产制——夫妻双方婚前财产及婚后所得财产全部各归所有,并各自行使管理、使用、处分收益权的夫妻财产制度。 7、涉外婚姻——我国公民与外国人或外国人在我国境内结婚或复婚的法律行为。 二、填空 1、婚姻家庭制度,是一定社会的上层建筑,它是由有关婚姻家庭的各种行为规范所构成的制度。 2、社会主义的一夫一妻制,是以实行一夫一妻、男女平等原则为特征的最新类型的婚姻制度。 3、婚姻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它有独立的调整对象,因此,和其他法律比较,它的特点是普遍性(广泛性)、伦理性、强制性。 4、婚姻家庭关系即具有社会性,又具有自然性。前者是它的性质,后者是它的特点。 5、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家庭制度是在私有制出现、阶级形成的情况下产生的。 6、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个方面。 7、夫妻在人身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有:姓名权、人身自由权、家事代理权、计划生育义务。 8、夫妻在财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有对共同财产的平等处理权、扶养义务、财产继承权 9、夫妻共同财产是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 10、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 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 赡养扶助 义务。 11、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 的 未成年 孙子女、孙子女有 抚养 的义务。 12、继父(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的权利和义务,适用父母子女关系的在关规定。 13、我国婚姻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继子女关系、 14、在我国,办理离婚登记的机关是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 15、离婚时,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 为原则。 16、现役军人的配偶提出离婚,须经军人同意。 17、离婚时,共同债务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个人债务以 个人财产清偿 。 18、婚姻法规定准予离婚的条件是夫妻感情已破裂。 19、离婚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原则是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 20、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