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 号:法释[2001]30 号 发布日期:2001-12-25 执行日期:2001-12-27 2001.12.25 法释[2001]30 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已于2001年12 月24 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2 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 年12月27 日起施行。 为了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婚姻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 第一条 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称的“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第二条 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第三条 当 事人仅 以婚姻法第四条为依 据提 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 理;已经受 理的,裁 定驳 回 起诉。 第四条 男 女 双 方根据婚姻法第八 条规定补 办 结 婚登 记 的,婚姻关系 的效 力从 双 方均 符合 婚姻法所规定的结 婚的实 质 要 件时 起算 。 第五条 未 按 婚姻法第八 条规定办 理结 婚登 记 而 以夫妻名义共同生 活 的男 女 ,起诉到 人民法院要 求 离 婚的,应 当 区 别 对待: (一)1994 年2 月1 日民政 部 《婚姻登 记 管 理条例 》公布实 施以前 ,男 女 双 方已经符 合 结 婚实 质 要 件的,按 事实 婚姻处 理; (二)1994 年2 月1 日民政 部 《婚姻登 记 管 理条例 》公布实 施以后,男 女 双 方符 合结 婚实 质 要 件的,人民法院应 当 告 知 其在 案件受 理前 补 办 结 婚登 记 ; 未 补 办 结 婚登 记 的,按解除 同居关系 处 理。 第六条 未 按 婚姻法第八 条规定办 理结 婚登 记 而 以夫妻名义共同生 活 的男 女 ,一方死亡 ,另 一方以配偶身份 主 张 享 有继 承 权 的,按 照 本 解释第五条的原 则 处 理。 第七 条 有权 依 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 人民法院就 已办 理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