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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人寿团险基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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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人寿团险基本法(暂行)(2007版)目 录第一部分总则第二部分组织架构与工作职责第一章基本原则第二章组织架构及职责第三部分基本法系列制度第一篇直销客户经理管理暂行规定第二篇中介业务经理、中介专员管理暂行规定第一部分总 则第一条为了有效开拓团险市场,加强和规范团险销售队伍的管理,推动生命人寿团险向专业化、 规范化发展, 以形成团险业务的长期竞争优势和适合生命人寿特点的管理体系,特制定《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团险基本法( 2007 版)》(下称 “基本法 ”)。第二条本基本法体系包含团险组织架构与工作职责、团险直销客户经理管理暂行规定、团险中介专员管理暂行规定. 第三条基本法所指 “客户经理 ”是指符合公司团险销售人员的聘用条件,并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从事团险销售工作的直销客户经理、中介业务专员 . 第四条客户经理的聘任、考核、待遇及日常管理,除总公司另有规定外,均依照本基本法执行。第五条 团险销售人员必须按期接受本基本法. 第六条本基本法所称 “标准保费 ”是指将各险种保费收入根据利润贡献水平按一定比例折算后的保费。第七条本基本法所称 “客户数 ”是指投保团险且折合标准保费不低于1万元的自然客户数量。在一个考核期内, 同一客户各类险种的折合标准保费可累加,但最多只能算一个客户数。第八条两名客户经理合作承保同一客户,每名客户经理的标准保费按50% 计入,或根据两人协商同意的比例进行分配。第九条两名客户经理合作承保同一客户,每名客户经理承保的客户数计为 0.5户。第十条多名客户经理合作承保同一客户,可以由合作者通过协商确定标准保费的分配比例,但标准保费参与分配的人数最多为4人。客户数参与分配的人数最多为两人。 协商分配不成的, 由团险负责人决定分配比例。第十一条本基本法将客户经理按现有机构分成B、C 二类地区进行管理。地区类别所在行政区域B 类石家庄C 类邯郸、保定、衡水、唐山、廊坊、秦皇岛张家口、承德、邢台、沧州,第十二条劳动合同的签订所有新进人员一律与公司签订一年期《劳动合同》 。合同试用期一般为三个月(或按照当地政府规定) 。合同试用期不同于基本法的考核试用期。考核试用期的规定及所完成的业绩指标必须在《劳动合同》 附加条款中写明。进公司满一年后的客户经理, 按照考核确定的职级与公司续签劳动合同。续签劳动合同的时间由公司人力资源部确定。第十三条考虑到公司处于发展期的客观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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