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无形财产权的体系及其在民法典中的地位和归属 [摘 要]无形财产权制度的产生远远落后于有形财产权, 但其进展十分迅猛, 内容常常更迭, 各国立法者一直为构筑完善的立法体系而不懈地努力。中国无形财产权制度的进展亦与她国类似。当前中国正积极制定民法典, 鉴于无形财产权的性质及其特点, 中国在维持现有民法典体系不变的情况下, 建立一个范围大于知识产权、 调整对象以无形财产为主的无形财产权法律体系十分必要, 具体包括制造性成果权法律体系、 识别性标记权法律体系和经营性资信权法律体系。 无形财产权的法律制度, 发韧于封建社会后期, 形成于资本主义初期, 成熟于资本主义后期。在漫长的历史演进中, 新的权利客体不断涌现, 新的权项次第产生, 无形财产权的体系日益完善。如何从立法上、 学理上对各类无形财产权予以梳理整合, 确立其在民法典中的地位, 一直是学者们孜孜以求的目标。本文将以无形财产权的形成和进展为线索, 结合有关学者的学说对此予以探究。 一、 两大法系国家有关无形财产权立法体系的建构 (一)大陆法系无形财产权制度的产生及体系的整合 大陆法系国家的财产权制度多继承于古罗马法。古罗马的先哲制造性地将物分为有体物和无体物, 并提出了无体物的概念: ”不能被触觉到的东西是无形体物, 这些物是由权利组成的, 例如遗产继承权、 用益权、 使用权、 用不论何种方式缔结的债权等。”①笔者认为, 罗马法所界定的无体物系一种抽象的可用金钱价值衡量的权利, 该权利是基于有形物而设定的, 并不等同于我们所称的以下载后可任意编辑知识产品为客体设定的无形财产权, 我们尚不能从中觅见以知识产品为保护对象的无形财产权法律制度的痕迹。 继受了古罗马法的 18 《法国民法典》将财产分为动产和不动产, 它们主要是针对有体物而言, 但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 权利也可作为动产和不动产。例如《法国民法典》第 526 条规定: ”下述权利, 依其客体, 为不动产: 不动产的用益权;以土地供役使的权利;目的在请求返还不动产的诉权”, 第 529 条规定: ”以请求偿还到期款项或动产为目的之债权及诉权, 金融、 商业或产业公司中的股份或持份, 即使隶属于此等公司的企业所有的不动产, 按法律规定均视为动产。此种股份或持份, 在公司存在期间, 对每一股东均视为动产。”可见, 在法国民法上, 物的定义和范围较大, 凡是能够成为财产的一部分并可占为己有的财宝即为物。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