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无锡市人防工程建设管理规定1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无锡市人防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人民防空工程是国防的重要组成部分, 加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是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 保障社会、 经济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的战略措施,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人防工程建设, 提高城市整体防护能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江 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 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规定
一、 人防工程设计管理的规定 防空地下室的设计是人防工程建设的关键环节, 建设项目能否发挥最好的战备、 社会和经 济效益, 提高工程的投资效果, 防空地下室工程设计起着决定的作用
为了保证防空地下室的设计质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有关法律法规, 现对我市人防工程设计作如下有关规定: 1.对从事人防工程设计活动的单位, 实行资质管理制度
从事人防工程设计的企业
应当根据其拥有的注册资本, 专业技术人员、 技术设备和设计业绩等条件向人防主管部门申请资质, 经人防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 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资格证书
2.人防工程设计资质设甲级、 乙级
取得资质证书的设计单位, 只能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人防工程设计活动
人防工程甲级设计单位, 能够承担所有级别和类型的人防工程及其地面附属设施的设计
人防工程乙级设计单位能够承担中型及以下人防工程及其地面附属设施的设计
3.禁止人防工程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它人防工程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人防工程设计业务
禁止人防工程设计单位允许真她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人防工程设计任务
人防工程设计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工程
2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4.对从事人防工程设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资格注册管理制度
人防工程设计注册人员和其它专业技术人员只能受聘于人防工程设计单位
不得受聘于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