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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tml关于建立东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东社保〔 〕33 号发布单位: 东莞社保局发布时间: -5-8 点击次数:20723 大 中 小关闭窗口关于建立东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社会保障分局、参保单位: 为贯彻落实(东府〔 〕51 号,以下简称””),在全市范围内建立统一的社会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医保”)制度,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参保缴费 (一)职工、灵活就业人员、城乡居民的医保费按原渠道统一按月征缴,其中职工个人负担部分由用人单位从职工工资中代扣代缴
参保人办理停保的,已缴医保费不予退还
(二)按规定随职工由用人单位办理参保的子女,医保费个人负担部分由职工缴纳,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