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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法视野下故意侵权理论体系之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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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比较法视野下故意侵权理论体系之构建12024 年 4 月 19 日比较法视野下故意侵权理论体系之构建马栩生 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 副教授 关键词: 故意侵权 违法性认识 法人故意 引诱违约 惩处性赔偿 内容提要: 故意侵权必须从过错责任和过失侵权的“阴影”中走出,描绘独立的法律图景。从意思责任属性出发,故意的认识中应当包含违法性意识。故意侵权的判定应以行为人自身为参照系,遵循主观标准。有别于过失侵权,对故意侵权应放宽责任构成之判定标准,在赔偿范围上实行加重,使行为人承担实质侵权责任,并应经过列举,将违反善良风俗致害行为、诈欺性服务、诱引违约、恶意侵害等故意侵权常见类型有效纳入理论体系当中。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在侵权法律规定中,行为人或因故意或因过失皆应负损害赔偿责任。可是在理论讨论中,相较于过失,故意侵权多为传统法所轻视,故意、过失之区分也仅具有概念或使用上方便之意义。晚近以来,故意侵权制度以其内在的制度说服力在各国侵权法中逐渐取得重要地位。故意侵权有着自己的理论体系,而在中国,故意侵权潜藏在过错责任之下,淹没于过失侵权之中,其体系地位、构成、判定、类型、法效等问题缺乏深化的讨论,笔者拟就此展开研讨,并结合相关立法之规定,以求教于学界。 一、故意侵权的体系地位与独立性 故意属于主观心理状态的范围,是行为的主观要素。从词源上讲,故意就是明知而有意使其发生,包括意思、意愿、愿望、32024 年 4 月 19 日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心愿、意料等含义。故意作为一种心理描述性概念上升为民法上作为归责形式的专业术语,经过了漫长的进展过程。 就历史而论,故意、过失归责的理论体系,源自于罗马法,罗马古法时期,故意(dolus)和过失(culpa)的分类尚未成形,Culpa 和 dolus 这两个主要术语在相对较晚的时候才获得其在晚期法当中所具有的意义。 [1]《阿奎利亚法》中已经注意到恶意、故意、一般过失和“最轻微的过错”,至查士丁尼时代,由于概念上及伦理上的要求,故意及过失所导致的侵权行为,在概念上开始有明晰的区别。故意侵权,基于恶意而发动,符合过错责任之意思属性,在侵权法进展的早期,这种侵权形式占据了核心地位。 [2]因故意而发生的侵害行为也因而被理论家视作侵权行为的“固有形态”,而过失侵权,不过是“准侵权行为”而已。 [3]42024 年 4 月 19 日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近代大陆法系国家基本仿照罗马法将过错形式分为故意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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