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法律规范Code for design of automatic fire alarm systemGB 50116- 主编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批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施行日期: 5 月 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 149 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法律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法律规范》为国家标准, 编号为 GB 50116- , 自 5 月 1 日起实施
其中, 第 3.1.6、 3.1.7、 3.4.1、 3.4.4、 3.4.6、 4.1.1、 4.1.3、 4.1.4、 4.1.6、 4.8.1、 4.8.4、 4.8.5、 4.8.7、 4.8.12、 6.5.2、 6.7.1、 6.7.5、 6.8.2、 6.8.3、 10.1.1、 11.2.2、 11.2.5、 12.1.11、 12.2.3 条为强制性条文, 必须严格执行
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法律规范》GB 50116-98 同时废止
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本法律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讨论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9 月 6 日前 言 本法律规范是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 工程建设标准法律规范制订、 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 ]77 号)的要求, 由公安部沈阳消防讨论所会同有关单位对原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法律规范》GB 50116-98 进行全面修订的基础上编制而成
本法律规范在修订过程中, 修订组遵循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和技术标准, 进行了广泛深化的调查讨论, 仔细总结了火灾事故教训和中国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工程的实践经验, 参考了国内外相关标准法律规范, 吸取了先进的科研成果, 广泛征求了设计、 监理、 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