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中的经济补偿金、赔偿金和代通知金怎么计算
案例:张X于1994年2月1日入职XX公司任职,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每月工资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2500元、职务津贴1500元、全勤奖300元、伙食补贴400元、住房补贴300元,加班费依法计算
2009年1月5日,XX公司因其不胜任工作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张X被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应得工资为5200元,平均实得工资(即扣除社会保险费、个人所得税等后的)为4400元,当地职工月均工资为1030元,2008年12月请事假10天,张X当月领取工资2850元
那么,张X可否同时获得经济补偿金、赔偿金
其经济补偿金、赔偿金和代通知金应怎样计算
可以说,凡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HR人士都会遇到上述经济补偿金、赔偿金和代通知金(以下简称"三金")的计付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称《劳动合同法》)已实施二年有余,《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施行也近二年,但笔者在办案中发现,相当多的HR人士对于经济补偿金的计付规定仍不清楚,对于经济补偿金与赔偿金的关系处理错误,对代通知金的理解也并未因《条例》)的新规定而更新,进而导致企业在实际支付中出现应付而不付、不应付而付、少付甚至多付的情况
现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结合上述案例,谈谈目前企业在"三金"计付问题上仍然存在的常见错误以及笔者的理解,以厘清在此问题上的相关关系
一、经济补偿金误解一: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条件为“用人单位有过错”根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5、6、7、8、9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有:双方协商一致解除但动议由用人单位提出;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不能从事原工作和新安排的工作;劳动者经两次不胜任工作;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原合同无法履行且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一致;经济性裁员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