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劳动法基础理论劳动法的效力——对人的效力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一、适用范围1
劳动法第二条中的“个体经济组织”是指一般雇工在7人以下的个体工商户
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与劳动者之间,只要形成劳动关系,即劳动者事实上已成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偿劳动,适用劳动法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以及按规定应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工勤人员;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的人员;其他通过劳动合同与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劳动法
公务员和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以及农村劳动者(乡镇企业职工和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除外)、现役军人和家庭保姆等不适用劳动法
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在劳动法中被称为用人单位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劳动法执行
根据劳动法的这一规定,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应当视为用人单位
劳动法的调整对象学习目的:通过案例了解劳动法和其他法律部门不同的调整对象
区分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案例1:[案情]一个体餐馆要扩大经营,需装修门面
餐馆经理联系了某美术学院的一名教师承揽该项业务
双方订立了合同,餐馆出料,教师负责设计和施工
双方还约定了施工期限和报酬等事项
[问题]双方订立的是否是劳动合同
[答案]问题的关键是美术学院教师与这一餐馆是否形成了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的特征:第一、它是实现劳动过程中发生的关系
第二、它的双方主体,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提供生产资料的用人单位
第三、主体双方的地位是平等的
第四、双方存在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
一方劳动者要成为另一方用人单位的成员
本案中美院教师与餐馆之间无劳动关系,而是民事合同中的承揽合同关系
[解析]目前,与劳动关系相近的一类劳务关系大致有以下几种情形:一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