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山东海事局船舶油料供受作业监督管理办法 (送审稿) 第一条 为加强船舶油料供受作业监督管理,规范船舶油料供受作业行为、防止船舶油料供受作业造成海洋环境污染、严格船舶燃油质量控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山东海事局辖区内从事船舶油料供受作业的单位、船舶与相关作业人员。 船舶油料供受作业指通过供油船舶、车辆及其他形式为船舶加装燃油或散装润滑油的供受作业行为。 船舶油料供给单位指为船舶提供油料供给作业的单位。 第三条 山东海事局负责辖区船舶油料供受作业监督管理的指导、监督工作。 各分支海事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开展本辖区内船舶油料供给单位的备案管理、船舶燃油质量控制及船舶油料供受作业现场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船舶油料供给单位实施备案管理制度,拟从事船舶油料供给作业的单位应当向作业当地的海事管理机构备案后方可从事相应作业。 第五条 使用船舶进行供油作业的船舶油料供给单位,作业 2 船舶应为自有或协议租赁。 作业船舶应安装AIS设备并按照规定使用。 第六条 申请船舶油料供给单位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船舶油料供给单位备案申请书; (二)工商营业执照; (三)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制度文件、应急预案、应急设备物资清单和输油软管耐压检测证明; (四)作业人员安全与防污染作业专业技能培训证明; (五)使用船舶进行油料供给作业的单位,应当提交作业船舶的国籍证书、所有权证书或租赁协议、最低安全配员证书、法定检验证书、油污保险证书、船上油污应急计划、船员适任证书及与具有相应资质的污染清除作业单位签订的污染清除作业协议;使用车辆进行船舶油料供应作业的,应提交道路运输证、机动车行驶证和污染应急预案; (六)燃油质量承诺书; (七)从事成品油供给作业的单位还应提交《成品油批发(零售)经营批准证书》。 第七条 船舶油料供给单位备案程序: (一)拟从事船舶油料供给作业的单位应在初次作业30日前向当地海事管理机构提交第六条规定的备案申请材料。 (二)海事管理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视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并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予以备案的决定。 3 (三)经审核符合要求准予备案的,颁发备案证明并予以公布,备案证明有效期为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