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行政法律事务委托代理合同百君行字(2024)第 号重庆市司法局 重庆市律师协会监 制行政法律事务委托代理合同 百君行字(2024)第 号委托人(以下称甲方):受托人(以下称乙方):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法定代表人:孙 渝,主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甲方涉及行政法律事务委托乙方代理。甲、乙双方经协商,订立下列条款,以资共同遵守:第一条 委托事项甲方将下述法律事务委托乙方代理:(1)案件性质: ;(2)程序: 。第二条 承办律师1. 承办律师为乙方指派的担任甲方委托代理人的律师。2. 乙方指派 律师为甲方委托代理人,甲方同意乙方的指派。承办律师可以将部分事务性工作交由律师助理办理,律师助理对承办律师负责。第三条 委托权限委托权限为本条所列第 项:(1)特别授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上诉;(2)一般授权。第四条 律师服务费、差旅费和其他费用的约定1.律师服务费律师服务费为甲方应向乙方缴纳的委托律师代理费。本合同项下律师服务费为人民币 元。2.差旅费下载后可任意编辑(1)在重庆市区(重庆市区仅指渝中区、江北区、沙坪坝区、南岸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渝北区、巴南区、北碚区,下同)内办理甲方委托的法律事务,乙方按律师服务费的 10%收取差旅费,本合同项下计收差旅费人民币 元。市区差旅费实行包干制,不退不补,乙方亦无须出具差旅费票据。(2)承办律师如需到重庆市区以外进行与本案相关的工作,由承办律师向甲方提出差旅费预算并经甲方同意后,按甲方相关规定办理出差手续,乙方律师出差后甲方及时据实报销。3.其他费用乙方律师在进行与甲方委托办理的法律事务过程中发生的鉴定费、公证费、公告费、查档费、查档材料复印费、阅卷材料复印费、特快专递费、国际电话费、专家论证会费等费用,不属于律师服务费,由甲方另行支付。4.费用的支付(1)甲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3 日内向乙方一次性付清律师服务费和市区差旅费。其他费用的支付以不影响承办律师办理法律事务为原则,可以在费用发生后立即凭据支付,也可以预付,在结案时结算。预付时由承办律师出据收据。如有特别情况经双方协商可在本合同第七条中就费用的支付订立修正或者补充条款。(2)除非甲、乙双方另有书面约定,甲方在任何时候均不得向承办律师直接支付任何费用或接受承办律师报销任何费用,甲方也无须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