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律事务委托代理合同 百君行字(2024)第 号委托人(以下称甲方):受托人(以下称乙方):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
法定代表人:孙 渝,主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甲方涉及行政法律事务委托乙方代理
甲、乙双方经协商,订立下列条款,以资共同遵守:第一条 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甲方将下述法律事务委托乙方代理:(1)案件性质: ;(2)程序:
甲方的委托权限在授权委托书中注明
第二条 承办律师乙方指派 律师为甲方委托代理人,甲方同意乙方的指派
承办律师可以将部分事务性工作交由律师助理办理,律师助理对承办律师负责
第三条 律师服务费、差旅费和其他费用的约定1.律师服务费本合同项下律师服务费为人民币 元
2.差旅费(1)在重庆市区(重庆市区仅指渝中区、江北区、沙坪坝区、南岸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渝北区、巴南区、北碚区,下同)内办理甲方委托的法律事务,乙方按律师服务费的 10%收取差旅费,本合同项下计收差旅费人民币 元,实行包干制
(2)承办律师如需到重庆市区以外出差,差旅费由甲方另行支付
3.其他费用乙方律师在进行与甲方委托办理的法律事务过程中发生的鉴定费、公证费、公告费、查档费、查档材料复印费、阅卷材料复印费、特快专递费、国际电话费、专家论证会费等费用,不属于律师服务费,由甲方另行支付
第 1 页 共 6 页下载后可任意编辑4.费用的支付甲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3 日内向乙方一次性付清律师服务费和市区差旅费
其他费用的支付以不影响承办律师办理法律事务为原则,可以在费用发生后立即凭据支付,也可以预付,在结案时结算
第四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甲方的权利(1)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指派的承办律师为二人时,至少有一名律师能亲自出庭
(2)甲方有权在承办律师没有或者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时要求乙方更换承办律师
(3)乙方无正当理由解除本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