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农村宅基地房买卖合同》纠纷分析核心提示:笔者在广州代理的涉诉《农村宅基地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买受人 10 年前支付 50 万元买了业主一栋四层的宅基地房,现因该房门前开通了大公路,该宅基地房可成四个商铺门面涨价至 300 万元,原业主起诉至番禺区人民法院,请求确认涉诉《农村宅基地房买卖合同》无效,双方返还财物
在签订涉诉《农村宅基地房买卖合同》时,建议务必请有经验的当地律师审查合同,避开日后造成巨额财产损失
农村房屋(或宅基地房),是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基于特定身份,无偿从本集体经济组织取得宅基地后,在宅基地上建造的建筑物
农村宅基地的所有权归集体经济组织,使用权归农村居民,即是集体经济组织内的成员,因此,具有无偿性、福利性和限制转让性
农村的房屋买卖标的不仅涉及房屋,还包含相应的宅基地使用权
农村宅基地房屋买卖合同注意事项—用好《合同法》第 57、58 条农村房屋(或宅基地房),是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基于特定身份,无偿从本集体经济组织取得宅基地后,在宅基地上建造的建筑物
农村宅基地的所有权归集体经济组织,使用权归农村居民,即是集体经济组织内的成员,因此,具有无偿性、福利性和限制转让性
农村的房屋买卖标的不仅涉及房屋,还包含相应的宅基地使用权
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权利,与享有者特定的身份相联系,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权取得或变相取得
法律明确规定,宅基地不得买卖,属禁止性规定
但宅基地上房屋买卖现象在生活中非常普遍,司法实践中长期大量存在,笔者(广东博浩律师事务所何焕明)就广州市法院对此类案件的审判结果与趋势,结合代理此类案件的经验,总结了宅基地上房屋或农村房屋买卖中的注意事项,供当事人受自身经济条件的限制不得于冒风险购买农村房屋时参考,以便发生纠纷时将损失降到最低
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般判决农村房屋买卖合同为无效合同
作为《农村房屋买卖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