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一则储蓄合同纠纷的代理词代 理 词尊敬的审判员:江苏致达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原告的委托,指派我为其诉讼代理人参加本案的诉讼
接受指派后,我认真阅读相关案卷材料,现就本案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一、本案不应当也不必要适用“先刑后民”的原则
首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银行储蓄卡密码泄露导致存款被他人骗取引起的储蓄合同纠纷应否作为民事案件受理问题的批复》,“因银行储蓄卡秘密被泄露,他人伪造银行储蓄卡骗取存款人银行存款,存款人依其与银行订立的储蓄合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其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与本案有牵连,但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的经济犯罪嫌疑线索、材料,应将犯罪嫌疑线索、材料移送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查处,经济纠纷案件继续审理
”之规定,本案已依法由贵院审理,贵院只需将与侦办被告的资金被盗取有关的线索提供给公安机关即可,而无须裁定中止审理
因此,贵院继续审理本案合法有据
再次,本案不存在适用“先刑后民”原则的必要和可能
依据相关法理及规定,与同一法律事实有相互牵连关系的刑事和民事案件并存时,只有民事案件须以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据,且刑事案件尚未审结时,法院才可裁定中止审理民事案件
而本案系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与被告的资金被盗取分属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
因此,本案并不因与正在办理的刑事案件相冲突而须裁定中止审理
而且若中止审理,因此类案件多系嫌犯流窜作案,侦办难度很大,即使侦办成功也耗时长久,待侦办成功后再审理本案,原告的合法权益将得不到及时、有效地保护,最终有悖司法为民的原则
二、本案是储蓄存款合同纠纷,双方之间的合同关系合法有效,被告应当依约履行包括保障原告存款的安全在内的各项合同义务,但被告违反合同约定导致存款被犯罪分子盗取
储蓄存款合同是指存款人将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