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2024 修订)Detailed Rules for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Patent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2024 Revision)【发布部门】 国务院【发文字号】 国务院令第 569 号【发布日期】 2024
09【实施日期】 2001
01【时效性】 现行有效【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法规类别】 专利法规【全文】【法宝引证码】 CLI
126176 使用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2001 年 6 月 15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306 号公布 根据 2024 年 12 月 2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24 年 1 月 9 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相关资料: 行政法规 1 篇 部门规章 10 篇 司法解释 1 篇 其他法律规范性文件 1 篇 地方法规 规章 19 篇 案例与裁判文书 445 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各种手续,应当以书面形式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形式办理
(相关资料: 部门规章 1 篇 案例与裁判文书 83 篇 ) 第三条 依照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提交的各种文件应当使用中文;国家有统一规定的科技术语的,应当采纳法律规范词;外国人名、地名和科技术语没有统一中文译文的,应当注明原文
依照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提交的各种证件和证明文件是外文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附送中文译文;期满未附送的,视为未提交该证件和证明文件
(相关资料: 案例与裁判文书 5 篇 )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