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2024 修订)Detailed Rules for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Patent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2024 Revision)【发布部门】 国务院【发文字号】 国务院令第 569 号【发布日期】 2024.01.09【实施日期】 2001.07.01【时效性】 现行有效【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法规类别】 专利法规【全文】【法宝引证码】 CLI.2.126176 使用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2001 年 6 月 15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306 号公布 根据 2024 年 12 月 2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24 年 1 月 9 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相关资料: 行政法规 1 篇 部门规章 10 篇 司法解释 1 篇 其他法律规范性文件 1 篇 地方法规 规章 19 篇 案例与裁判文书 445 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各种手续,应当以书面形式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形式办理。(相关资料: 部门规章 1 篇 案例与裁判文书 83 篇 ) 第三条 依照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提交的各种文件应当使用中文;国家有统一规定的科技术语的,应当采纳法律规范词;外国人名、地名和科技术语没有统一中文译文的,应当注明原文。 依照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提交的各种证件和证明文件是外文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附送中文译文;期满未附送的,视为未提交该证件和证明文件。(相关资料: 案例与裁判文书 5 篇 ) 第四条 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邮寄的各种文件,以寄出的邮戳日为递交日;邮戳日不清楚的,除当事人能够提出证明外,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日为递交日。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各种文件,可以通过邮寄、直接送交或者其他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文件送交专利代理机构;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文件送交请求书中指明的联系人。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邮寄的各种文件,自文件发出之日起满 15 日,推定为当事人收到文件之日。 根据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应当直接送交的文件,以交付日为送达日。 文件送交地址不清,无法邮寄的,可以通过公告的方式送达当事人。自公告之日起满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