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等诉林东川等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4)中中法民一终字第 161 号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 法定代表人:张真理,行长。 委托代理人:郑祝远、丁金石,均系该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林东川。 委托代理人:李建蓉,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彭书清,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山市吉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其。 委托代理人:张嘉慧。系中山市吉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其的女儿。 原审第三人:祁美江。 上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以下简称建行中山市分行)因与被上诉人林东川、中山市吉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雅公司)、原审第三人祁美江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24)中一法三民一初字第327 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2024 年 12 月 30 日,林东川与吉雅公司签订了广东省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林东川向吉雅公司购买位于中山市三乡镇中心区综合市场 10 号楼 1 层 63 号商铺,建筑面积共 18.6 平方米,商铺单价为每平方米 11331.6 元,按套内建筑面积(15.5 平方米)计算,商铺款合计 175640 元,买受人在签署广东省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已付清,交楼期限为 2024 年 1 月 30 日前。合同第十五条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 90 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的 1%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上述合同于 2024 年 1 月 4 日由中山市菊城公证处办理了公证。2024 年 1 月 5 日,林东川向吉雅公司一次性支付购楼款 175640 元,吉雅公司向林东川出具了不动产销售发票。2024 年 1 月 5 日,林东川与吉雅公司签订三乡中心区综合市场认购书约定,林东川认购吉雅公司开发的位于中山市三乡镇中心区综合市场 10 号楼63 号商铺,认购楼价 175640 元;同日,林东川又与吉雅公司签订了商铺租赁合同,约定林东川将所购上述商铺返租给吉雅公司使用,第一年月租金 1190 元,第二年月租金 1451元,第三年月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