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中国科学院行政管理局与北京市北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上诉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4)一中民终字第 1093 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 中国科学院行政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吴建国,局长。 委托代理人刘杨。 委托代理人王丽峰。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市北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吉胜,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常焕普。 上诉人中国科学院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中科院管理局)因与北京市北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北盛物业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24)昌民初字第 10899 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原告北盛物业公司原审诉称,1999 年 3 月 3 日北盛物业公司与中科院管理局签订《物业管理协议书》,约定:由北盛物业公司向中科院管理局购得的昌平区沙河镇民园小区 6、7、8、9、10 号楼供暖,在协议履行过程中北盛物业公司于每年 5 月 1 日—10 月 30日向中科院管理局收取供暖费。协议签订后,北盛物业公司依约向中科院管理局居住的楼房供暖,而中科院管理局仅向北盛物业公司交纳了部分房屋的供暖费,另有 8 号楼部分房屋 2024 年下半年至 2024 年上半年的供暖费未交,欠费共计 29 829 元。故起诉,请求:1、判令中科院管理局支付 2024 年至 2024 年的部分供暖费 29 829 元;2、诉讼费由中科院管理局承担。 原审被告中科院管理局原审辩称,京科电器的 10 户职工与中科院管理局已经剥离,他们是独立的法人单位。3 户已经不是中科院管理局的职工,并且他们已经拿到产权证,故不应该由中科院管理局承担供暖费。 原审法院查明,1999 年 3 月 3 日,北盛物业公司与中科院管理局签订《物业管理协议 》 。 协 议 约 定 : 北 盛 物 业 公 司 为 中 科 院 管 理 局 购 得 的 昌 平 区 沙 河 镇 民 园 小 区下载后可任意编辑6、7、8、9、10 号楼供暖,中科院管理局依协议约定向北盛物业公司交纳供暖费,供暖面积为 28 105.02 平方米,收费标准为每建筑平方米 16 元。2001 年 10 月 17 日,京价(商)字[2001]372 号文件通知规定,燃煤锅炉(直供方式)供应的民用供暖价格由每建筑平方米、采暖季 16 元调整为 16.5 元。中科院管理局尚欠北盛物业公司 8 号楼部分房屋 2024 年下半年至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