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4)兴民二初字第 59 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分行,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代表人:管卫东,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李翔,该行风险合规部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郑瑞宏,该行风险合规部职员
被告:王康玉
被告:李斌文
被告:陈仕丙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分行(以下简称邮储南宁分行)与被告郑辉、王康玉、李斌文、陈仕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 2024 年12 月 24 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 2024 年 6 月 24 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邮储南宁分行的委托代理人郑瑞宏到庭参加诉讼
被告郑辉、王康玉、李斌文、陈仕丙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邮储南宁分行诉称:2024 年 6 月 14 日,被告王康玉、李斌文、陈仕丙、郑辉签订《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承担保证责任
2024 年 12 月 21 日,被告郑辉与原告经协商签订了一份合同编号:450101112120xxxxxx《小额联保借款合同》,被告在借款合同中主要约定:原告同意向被告郑辉发放 15 万元贷款,贷款用途为购买钢材,贷款利率为年利率 15
60%,贷款期限为 6 个月(自 2024 年 12 月至 2024 年 6 月);被告郑辉承诺按一次还本付息还款法归还贷款本息(具体还款日与还款金额以还款计划表为准),于 2024 年 6 月21 日到期一次性偿还借款本息合计 161820 元;被告王康玉、李斌文、陈仕丙作为联保成员对本合同项下贷款本息、违约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如被告郑辉不按期归还借款本金的,从逾期之日起按借款利率加收 50%的罚息;不按期偿付贷款利息的,其欠息部分按逾期贷款罚息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