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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商有哪些“正当”理由可拒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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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后可任意编辑中标商有哪些“正当”理由可拒签合同《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都明确指出,中标、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成交项目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更是明确指出,中标成交供应商在“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合同的”,不但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情节严重的,还要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那么,中标商究竟有哪些“正当理由”可拒签采购合同呢。 合同条款超出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或采购人向中标商提出了不合理的附加条件的,中标商可拒签合同。政府采购活动作为经济活动中的一种买卖行为,同样适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采购人和中标商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同样必须要根据平等、自愿的原则,以合同条款的方式加以约定。《采购法》明确规定:“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根据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对此,假如采购人拿出来拟签订的合同,其条款内容一旦超出了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公布的招标文件范围,或超出了中标商在其投标文件中作出的承诺,那么,中标商就可以拒绝签订中标合同。同样,《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也明确规定:“招标采购单位不得向中标供应商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对此,当采购代理机构发出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供应商与采购人签订合同过程中,假如采购人再向中标商提出不合理的要求,那么,中标供应商也有理由拒绝签订采购合同。假如因投标文件中提出的要求和条件没有得到采购人的认可,从而导致履约成本上升的,中标商也可拒签合同。众所周知,投标文件是供应商参加投标时,对采购人在招标文件中提出的要求进行的实质性响应和答复,也是他们对采购人作出最大程度的承诺,更是他们中标后履行中标义务的重要前提和条件。如,有的供应商在投标文件中提出的在中标后必须“分包履行”合同的要求;有的供应商提出在达到同样质量和效果的前提下,使用自制材料替代采购人要求使用的某种昂贵材料等方案;再如,供应商提出的工程款要按 30%:30%:40%的比例分三次集中预付的条件等。而假如采购代理机构在评标中否决了供应商提出的上面履行合同方案和条件,但评标结果该供应商又中标的,此时的中标商认为,由于采购人否定了他履行合同的方案和前提条件,进而导致履约成本上升,因而就没有中标的价值。对此情形,中标商也有理由拒签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假如发现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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