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的基本含义法律赋予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使其在行使辩护权时能够充分收集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证据,及时了解案件情况,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的合法权益
调查取证权作为法律赋予辩护律师的一项基本性权利,是律师辩护权的核心权利之一
广义上的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是指辩护律师向有关单位、个人进行调查,收集有利于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证据的权利
包括阅卷权、摘抄权、复制权、同在押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会见权与通信权、取证权
也就是说,律师会见权、阅卷权都属于广义上的律师调查取证权
但显然严格意义上的律师调查取证权是与会见权、阅卷权等有区别的
狭义上的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即根据我国新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是指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向有关单位或个人(包括证人、被害人、被害人的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进行调查,了解案件情况,收集与案件有关的各种证据材料的权利
其目的在于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维护其合法权益
二、调查取证权的方式根据法律规定,辩护律师调查取证的方式有两种,一是自行调查取证,二是申请调查取证
(一)根据新刑诉法,律师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指定之后,为了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自行向他们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
自行调查获取证据,应当包括询问有关证人;调查有关单位档案或文件;查阅有关规章制度;咨询相关领域的技术专家意见等方式
(二)当自行调查无法取得证据或者自行调查取证难度较大不易取证时,律师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其所需要的证据,以及在审判阶段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此即律师的申请调查取证权
律师的申请调查取证权是律师自行调查取证权的延伸,是依靠国家公权力来实现的带有强制性的调查取证活动
当律师提出申请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