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谈《宪法》要点第二节国家性质一、国家性质概述国家制度是一个国家通过宪法、法律确立的有关国家性质和国家形式的制度的总和。国家性质是指国家的根本属性,在国家制度中,国家性质具有决定性的意义,它决定着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和国家的结构形式,因此,国家性质是国家制度的核心内容。二、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我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我国的国家性质包含以下基本点:①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是无产阶级专政;②人民民主专政必须以工人阶级为领导、以工农联盟为基础;③人民民主专政是最大多数人的民主;④人民民主专政是民主与专政的结合;⑤在人民民主专政国家政权内部,建立了极其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形成了中国GCD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三、中国GCD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中国GCD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是我国政治制度的特点和优点,是一种符合中国国情的社会主义政党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这一制度包括:①中国GCD是中国社会主义的领导核心,是执政党;②各民主党派是各自所联系的社会主义劳动者和爱国者的政治联盟,是接受中国GCD领导的,同中国GCD通力合作,共同致力于社会主义事业的亲密友党,是参政党;③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是中国GCD同各民主党派合作的政治基础;④“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是中国GCD与各民主党派合作的基本方针;⑤以参政议政和互相监督作为多党合作的主要内容;⑥以坚持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和统一祖国、振兴中华为中国GCD和各民主党派的共同目标;⑦以宪法为多党合作的根本活动准则。在目前阶段,中国GCD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形式主要有:①中国GCD与民主党派政治协商,主要采取民主协商会、谈心会、座谈会以及就重大问题向中共中央提出书面政策性建议和约请中共中央负责人交谈等方式;②民主党派成员或无党派人士在国家权力机关参政议政和进行民主监督;③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人士担任各级政府及司法机关领导职务;④通过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发挥各民主党派的作用。四、统一战线与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1统一战线统一战线是我国革命和建设胜利的重要法宝之一,在不同时期有不同的性质和任务。2004年宪法修正案在宪法关于统一战线的表述中增加“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将宪法序言第十自然段第二句关于统一战线的表述修改为:“在长期的革命和建设过程中,已经结成由中国GCD领导的,有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参加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这个统一战线将继续巩固和发展。”2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有广泛代表性的统一战线的组织,是中国GCD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组织形式。政协按其性质不属于国家机构,也不同于一般的人民团体。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主要职能是:对国家的大政方针、地方重要事务、政策和法律的贯彻、群众生活和统一战线的重大问题,进行政治协商和民主监督。第三节经济制度一、基本经济制度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1)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村中的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以及城镇中的手工业、工业、建筑业、运输业、商业、服务业等行业中的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3)在法律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允许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依照中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投资,同中国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进行各种形式的经济合作。2004年宪法修正案将宪法第11条第2款“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