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公司合作协议纠纷应如何解决? [案情介绍] 原告:王某。 被告:武汉 A 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 A 公司)。 被告:武汉 B 进步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B 开发公司)。 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是: 1、解除原告与两被告三方签订的共同投资《协议书》; 2、责令被告停止对原告公司财产所有权的侵权行为; 3、两被告返还原告的 2294 万余元资产和赔偿损失; 4、确认两被告非法炮制的有关侵占原告财产所有权的法律文书和实施的行为为无效的法律文书和行为; 5、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以下为一审法院确认的事实:武汉市某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于1996 年 7 月 19 日登记成立,王某为法定代表人,股东为王某及武汉市 C 实业总公司(以下简称 C 公司),注册资金为 2000 万元,王某出资占 55%,C 公司出资占 45%. 1997 年 7 月 25 日,A 公司、B 开发公司与某公司签订了一份《协议书》,约定共同投资成立武汉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金为 7500 万元,A 公司投资 3000 万元,B 开发公司投资 2400 万元,某公司投资 2100 万元。同日,A 公司、B 开发公司与王某另签订了一份《协议书》,约定三方重新投资原某公司,注册资金为 7500 万元,A 公司投资 3000 万元,B 开发公司投资 2400 万元,王某投资 2100 万元。 1997 年 8 月 20 日,A 公司法定代表人郑在春持 8 月 19 日某公司《章程修改条款》,依 7 月 25 日 A 公司、B 开发公司与王某签订的“三方重新投资原某公司”的《协议书》,以某公司董事长的名义向武汉市工商局申请某公司有关事项的变更。1997 年 9 月 9 日,武汉红塔审计中心武汉市审计事务所出具了某公司注册资本金为 7500 万元的《资本金核验证明书》。1997 年 9 月 26 日,武汉市工商局根据变更申请及 9 月 25 日的某公司《董事会决议(1997)1 号》、某公司第二次股东会议记录,对某公司部分事项进行了变更登记,法定代表人变更为郑在春,注册资金为 7500 万元,股东变更为 A 公司、B 开发公司及王某,其中 A 公司出资 3000 万元,B 开发公司出资 2400 万元,王某出资 2100 万元。1997 年 12 月 21 日,两被告召开会议,作出某公司《董事会暨股东会决议》,称原某公司股本金为零,不再享有股东权益。 在被告据以进行某公司工商变更登记的一系列法律文书中,1997 年 8 月 19日《武汉某药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