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借 款 合 同甲 方 ( 出 借 人 ) : ccc 身 份 证 号 : cccccccc乙 方 ( 借 款 人 ) : vvvvvvv法 人 姓 名 : vvv身 份 证 号 : xxxxxxxxx甲 乙 双 方 本 着 平 等 自 愿 、 诚 实 信 用 的 原 则 ,经 协 商 一 致 , 达 成 本 合 同 , 并 保 证 共 同 遵 守执 行
一 、 借 款 金 额 : 借 款 方 向 贷 款 方 借 款 人 民 币壹 拾 万 元 整
二 、 借 款 用 途 为 : 资 金 周 转三 、 借 款 利 息 : 借 款 利 率 为 年 利 息 , 百 分 之 八
四 、 借 款 期 限 : 借 款 期 限 为 60 日 , 从 2024 年 9 月 5 日 起 至 2024 年 11 月 4 止
如 实 际 借 款 日 与该 日 期 不 符 , 以 实 际 借 款 日 期 为 准
乙 方 收到 借 款 后 应 当 出 具 借 据
五 、 保 证 条 款 :1 、 借 款 方 必 须 根 据 借 款 合 同 规 定 的 用 途 使 用借 款 , 不 得 用 借 款 进 行 违 法 活 动
2 、 借 款 方 必 须 按 合 同 规 定 的 期 限 还 本 付 息 ,共 计 人 民 币 : 壹 拾 万 壹 仟 叁 佰 叁 拾 叁 元 整 ;逾 期 不 还 的 部 分 , 借 款 方 有 权 追 回 借 款
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六 、 违 约 责 任1 、 乙 方 如 未 按 合 同 规 定 归 还 借 款 , 乙 方 应 当承 担 违 约 金 以 及 因 诉 讼 发 生 的 律 师 费 、 诉 讼费 、 差 旅 费 、 评 估 费 、 拍 卖 费 等 费 用
甲 方有 权 向 有 管 辖 权 的 人 民 法 院 申 请 向 乙 方 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