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借 款 合 同甲 方 ( 出 借 人 ) : ccc 身 份 证 号 : cccccccc乙 方 ( 借 款 人 ) : vvvvvvv法 人 姓 名 : vvv身 份 证 号 : xxxxxxxxx甲 乙 双 方 本 着 平 等 自 愿 、 诚 实 信 用 的 原 则 ,经 协 商 一 致 , 达 成 本 合 同 , 并 保 证 共 同 遵 守执 行 。一 、 借 款 金 额 : 借 款 方 向 贷 款 方 借 款 人 民 币壹 拾 万 元 整 。二 、 借 款 用 途 为 : 资 金 周 转三 、 借 款 利 息 : 借 款 利 率 为 年 利 息 , 百 分 之 八 。四 、 借 款 期 限 : 借 款 期 限 为 60 日 , 从 2024 年 9 月 5 日 起 至 2024 年 11 月 4 止 。 如 实 际 借 款 日 与该 日 期 不 符 , 以 实 际 借 款 日 期 为 准 。 乙 方 收到 借 款 后 应 当 出 具 借 据 。五 、 保 证 条 款 :1 、 借 款 方 必 须 根 据 借 款 合 同 规 定 的 用 途 使 用借 款 , 不 得 用 借 款 进 行 违 法 活 动 。2 、 借 款 方 必 须 按 合 同 规 定 的 期 限 还 本 付 息 ,共 计 人 民 币 : 壹 拾 万 壹 仟 叁 佰 叁 拾 叁 元 整 ;逾 期 不 还 的 部 分 , 借 款 方 有 权 追 回 借 款 。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六 、 违 约 责 任1 、 乙 方 如 未 按 合 同 规 定 归 还 借 款 , 乙 方 应 当承 担 违 约 金 以 及 因 诉 讼 发 生 的 律 师 费 、 诉 讼费 、 差 旅 费 、 评 估 费 、 拍 卖 费 等 费 用 。 甲 方有 权 向 有 管 辖 权 的 人 民 法 院 申 请 向 乙 方 追 偿 。直 至 乙 方 还 清 甲 方 全 部 借 款 本 息 为 止 。2 、 乙 方 如 不 按 合 同 规 定 的 期 限 还 清 借 款 , 甲方 有 权 随 时 收 回 该 借 款 , 并 要 求 乙 方 承 担 借款 总 金 额 百 分 之 十 的 违 约 金 。七 、 合 同 争 议 的 解 决 方 式本 合 同 在 履 行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争 议 , 由 当 事 人双 方 友 好 协 商 解 决 , 也 可 由 第 三 人 调 解 。 协商 或 调 解 不 成 的 , 可 由 任 意 一 方 依 法 向 人 民法 院 起 诉 。八 、 本 合 同 自 双 方 签 字 之 日 起 生 效 。 本 合 同一 式 两 份 , 双 方 各 执 一 份 , 合 同 文 本 具 有 同等 法 律 效 力 。甲 方 ( 签 字 、 盖 章 ) : 乙 方 ( 签字 、 盖 章 ) :签 订 日 期 : 年 月 日 签 订 日 期 : 年 月 日下载后可任意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