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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城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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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2010-01-18 09:41:21 文章来源:文章类型:内容分类: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河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和其他有关当事人进行补偿、安置的,适用本细则。第三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第四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细则的规定,对被拆迁人和其他有关当事人进行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和其他有关当事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本细则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本细则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第五条市房产管理局为本市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全市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人民政府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区人民政府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据本细则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业务上受市房产管理局指导。国土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负责与城市房屋拆迁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城市房屋拆迁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第六条各级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做好房屋拆迁管理工作。被拆迁人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应当协助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做好相关工作。第二章 拆迁管理第七条拆迁房屋的单位必须取得市、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核发的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第八条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具有房屋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第九条拆迁人委托拆迁的,应当向被委托的拆迁单位出具委托书,并订立拆迁委托合同。拆迁人应当自拆迁委托合同订立之日起15 日内,将拆迁委托合同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被委托的拆迁单位不得转让拆迁业务。第十条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县、区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1、拆迁计划包括:拆迁范围、拆迁期限、搬迁期限、拆迁方式、拟委托拆迁单位及拆除房屋企业的资格、资质条件、拆迁实施步骤、规划批准保留的绿地、建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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