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科三基三严培训记录(基本知识)时间: 2017 年 1 月地点:心理治疗室主持人:丁祥洪主讲人:喻元凤记录人:唐雷参加人员:培训内容:《执业医师法》第三章执业规则第二十一条医师在执业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进行医学诊查、疾病调查、医学处置、出具相应的医学证明文件,选择合理的医疗、预防、保健方案;(二)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标准,获得与本人执业活动相当的医疗设备基本条件;(三)从事医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四)参加专业培训,接受继续医学教育;(五)在执业活动中,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六)获取工资报酬和津贴,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七) 对所在机构的医疗、预防、保健工作和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依法参与所在机构的民主管理
第二十二条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技术操作规范;(二)树立敬业精神,遵守职业道德,履行医师职责,尽职尽责为患者服务;(三)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四)努力钻研业务,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技术水平;(五)宣传卫生保健知识,对患者进行健康教育
第二十三条医师实施医疗、预防、保健措施,签署有关医学证明文件,必须亲自诊查、调查, 并按照规定及时填写医学文书,不得隐匿、伪造或者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
医师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
第二十四条对急危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
第二十五条医师应当使用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
除正当诊断治疗外,不得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
第二十六条医师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病情,但应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
医师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应当经医院批准并征得患者本人或者其家属同意
第二十七条医师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