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刘吉科等与何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4)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 1167 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吉科。 上诉人(原审被告)申玲娣。 上列两上诉人之共同委托代理人何荣根。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何凯。 委托代理人翁绍权,上海望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刘吉科、申玲娣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24)宝民三(民)初字第 1884 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刘吉科及上诉人刘吉科、申玲娣之共同委托代理人何荣根,被上诉人何凯之委托代理人翁绍权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位于宝山区新二路 XXX 弄 XXX 号 XXX 室的房屋系刘吉科、申玲娣共同共有的房屋。2024 年 9 月 24 日,刘吉科(出卖方、甲方)、何凯(买受方、乙方)与上海沪顺房地产经纪事务所(居间方、丙方,以下简称沪顺公司)签订《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约定,乙方为表示对丙方居间提供的房地产之购买诚意,向丙方支付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10 万元作为与甲方进行洽谈之用。房地产买卖合同的基本情况为,座落于宝山区新二路 XXX 弄 XXX 号 XXX 室,建筑面积 86.90 平方米,权利人为刘吉科、申玲娣,总房价款为 238 万元。如甲方在本协议上签字,则乙方交付的意向金转化为定金,若甲方违约不出售该房地产,则应向乙方双倍返还定金,若乙方违约不购买该房地产,则已支付甲方的定金不予返还。同日,甲乙双方再行签订《房地产买卖协议》,约定,上述房屋交易的总价为 238 万元,双方同意在 2024 年 10 月 15 日内前往丙方签订示范文本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前述约定的期限届满日为甲乙双方签订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的日期。乙方应于签订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的当日直接或者通过丙方转付甲方首付款 58 万元(不含定金)。乙方于 2024 年 1 月 19 日前向贷款银行申请贷款,签订一切相关协议,办理公证及其他一切相关手续。乙方应于取得以贷款银行为抵押权人的他项权证后由贷款银行支付第二期房款 40 万元,放款期限以贷款银行为准。甲乙双方于 2024 年 2 月 15 日前至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产权过户及抵押登记(若有)。双方应于房地产交易中心出具以乙方为权利人的产权证、甲方收到乙方银行贷款后 7 日内,对该房地产进行验看、清点,确认无误后,由甲方交付乙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