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赤峰市城镇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书 为保证广阔城镇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享受城镇医疗服务,促进社会保障及卫生事业的进展,根据《赤峰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和《赤峰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甲方确定乙方为城镇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如下协议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甲乙双方应严格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医疗保险规定,严格执行市政府颁发的《赤峰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及各项配套规定和本协议条款
第二条甲乙双方应教育参保人员、医务工作者及经办人员自觉遵守医疗保险的各项规定,仔细处理好医、患、保三方的关系,推动医保事业的进展
甲乙双方有权向对方提出合理化建议,有权检举和投诉对方工作人员的违规行为
第三条甲方应履行的义务(一) 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供有关参保人员的相关资料
(二) 甲方应按规定及时向乙方拨付符合城镇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
(三) 甲方应及时向乙方传达新的医疗保险政策及管理制度、操作规程
(四) 甲方负责对乙方医保计算机信息系统相关操作人员的业务指导
第四条乙方应履行的义务(一) 乙方根据本协议制定完善管理制度和措施,应有一名院级领导负责城镇医疗保险工作,并配备专职管理人员,成立医疗保险办公室,加强内部管理
(二) 乙方须积极配合甲方实地稽核参保人员住院情况,查阅病历及有关资料监督医疗服务过程,并可拍照、录音、复印相关资料,提供相关的药品、诊疗项目、医用材料价格等与城镇医疗保险有关的材料和数据
(三) 乙方应免费为参保人员提供政策咨询、IC 卡的查询等服务,为住院病人提供明细费用查询服务
(四) 乙方应在本单位显要位置悬挂甲方统一制作的定点医疗机构标牌,设置“城镇医疗保险政策宣传栏”,将城镇医疗保险主要政策规定和医疗服务的内容、就诊流程向参保就医人员宣传说明
公布主要诊疗项目、服务设施和药品的价格及自付比例